五常市法院:法在身边 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是“暴富”还是“爆雷”
时间:2024-11-26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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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小旭联系小桥称有一款游戏开发项目,邀请小桥一同进行投资。小旭不断游说,承诺待游戏上线后的一个月内就将投资的款项全额退还,小桥同意合作,并分三次向小旭指定的账户转入41500泰达币。可是后来,小旭并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游戏开发,小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人民币29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62.75元。
五常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情况,应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以泰达币为交易介质的合伙合同关系。泰达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从性质上看,泰达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双方通过泰达币作为介质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小桥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五常市法院 侯梅法官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由此引发涉虚拟货币案件激增。法律面临现实问题的叩问,探讨虚拟货币交易的裁判规则具有必要性。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其发行权专属于国家,基于国家信用的无限性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在国家行政管辖范围内,货币具有强制通用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案涉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一种,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货币属性。当前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虽存在不同立场,但随着虚拟货币在各行业领域的广泛渗透,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给我国的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和隐患,因此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若干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本案中,双方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实际是将虚拟货币充当为法定货币的角色,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扰乱,违背政治、经济领域的基本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案涉的合伙合同无效,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郭海峰
本案中,当事人用于投资的财产是虚拟货币,但这是被中国人民银行等主体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所禁止的。虽然上述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作为判断本案中合伙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即上述通知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案涉合伙合同效力的依据,但部门规章却可以作为解释法律上不确定概念的参考依据。五常市人民法院在判定案涉合伙合同效力时,将上述通知所维护的金融秩序作为公序良俗的具体体现,并以此否定案涉合伙合同的效力,在如何通过私法来实现公法的管制目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避免了“私法挖公法的墙角”,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秩序的和谐统一。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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