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花钱“办社保” 代缴未成“难退费”

时间:2024-11-26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寻求一份“养老钱”,竟花钱找门路“代办社保”,结果事儿没办成,钱还没了。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违法代缴养老保险案,判决某企业服务中心、陈某向王某返还以“代办社保”为名收取的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年过59岁的王某无工作单位,平时靠打零工赚钱养家,眼看年龄越来越大,“养老钱”却还没有着落,王某焦虑不堪。一次偶然的机会,迫切追求一份经济保障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做“代办社保”生意的陈某。

  “现在上面有政策,我有人脉关系可以拿到社保名额,只收你们几万块手续费,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社保,王叔,花点小钱就能换来养老钱,您说香不香?”陈某拍着胸脯对王某说道。陈某的描述可谓正中下怀,王某立即回家找亲友筹钱。几天后,王某拿着3.2万元现金找到陈某,陈某拿到钱后承诺:“等退休时领钱吧!”随后,双方签订了《咨询社保养老保险手续委托协议》。

  被欣喜冲昏头脑的王某也没看清楚协议上写的“双方建立委托咨询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之后,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说好的退休金却迟迟没有打进自己的银行账户,陈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王某这下慌了,赶紧给还在外地工作的女儿打电话。王某女儿赶回家,才得知父亲与陈某独资经营的某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花了几万块钱找人代缴养老保险。“爸,代办社保违法的,您被骗了......”,第二天,王某女儿带着父亲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明知自己与某企业服务中心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托某企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事宜,所谓的协助办理社保补缴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该行为扰乱了国家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合同无效后,某企业服务中心应将3.2万“咨询费”返还给王某。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某企业服务中心确实收取并持续占用王某支付的资金,对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酌定按照一年期LPR予以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某企业服务中心系陈某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故陈某应对某企业服务中心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谎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可以帮忙代缴社保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花钱、有关系就可以超越规矩办事,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养老钱”。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对于缴纳主体有严格要求,违规请托缴纳社保不仅违背社会保险设立的初衷,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保险秩序的稳定性。法官提醒,在参加社会保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规缴纳,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老年人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对信息分辨能力不够,建议子女要与家中老人多交流沟通,关注国家最新社保政策,提高防骗风险意识,避免掉入诈骗陷阱,造成钱财损失。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3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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