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绿水青山丨黔江法院跨区异地公开开庭审理非法采矿案

时间:2024-11-2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发挥庭审的普法宣传教育功能,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4年11月13日,黔江法院在彭水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余某某等25人非法采矿案,并邀请了彭水县辖区的市人大代表王天波、何小敏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等2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余某某等25人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双方对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鉴于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件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两位代表对本次庭审活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市人大代表王天波提出建议,一是加强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保护环境资源意识;二是加强检查指导,预防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发生;三是严厉打击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共同保护好资源环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矿藏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准许非法采用。非法采矿既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黔江法院作为集中审理渝东南“一区四县”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将继续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绿色生态家园。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548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