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起草背景 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责任上升为国家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2019年,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并对法律援助补贴计算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构成。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等司法改革举措不断实施,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范围日趋丰富,部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方式不明确、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偏低等问题逐渐显现,我区2006年制定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已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时调整优化、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效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我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相关起草工作,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财政厅从2019年7月起开始酝酿,组织人员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召开座谈会就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吸收借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主要内容全文共25条,主要突出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对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对象为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而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得领取补贴,只对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实报实销,确保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二是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具体构成及类型。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等构成,增加规定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补贴标准;同时,不再将代书单独作为法律援助补贴事项。三是调整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补贴标准,特别是将法律咨询从每天最高补助80元提高到最高补助350元;明确同一案件中有多个受援人的,按人数相应增加办案补贴,不再以多个案件数重复计算;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终止援助、不予发放补贴等特别情形进行了规范。四是完善了法律援助补贴分档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区司法厅要建立法律援助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办法,划分案件质量档级,根据档级核定案件补贴标准,推动办案质量提升;规定本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当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及时调整,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zcjd/202411/t20241125_44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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