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G317、G318国道昌都段沿线生活垃圾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14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G317、G318国道昌都段沿线生活垃圾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典型案例,展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美丽西藏”建设,助力打造G317、G318国道两条进藏“最美景观大道”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效。此前,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与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关于在G317、G318国道昌都段沿线集中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提升重要进藏国道沿线乡村环境治理水平,确保两条重要进藏路线成为生态线、美丽线、安全线。《工作方案》下发后,昌都市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行动,通过加强与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国道沿线生活垃圾和其他多发污染情况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机制,从源头上治理生活垃圾无序、违规倾倒堆放和危险废物违规收集处置等行为。
在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重注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着力提升履职办案水平。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念,高质效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立足行业监管职责,重拳出击,打击了一批危险废物违规处置等行为,着力提升国道沿线的环境治理水平,确保G317、G318国道昌都段沿线垃圾污染和危废违规处置等环境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治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经研究,现将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道G318、G214沿线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案等5个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旨在推动提升司法执法办案水平,达到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下一步,两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方向不减、力度不减,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坚决用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合力守护藏东绿水青山。
案例一: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G317国道沿线河道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G317国道 河道垃圾治理 金沙江支流保护
【要旨】
针对西藏辖区国道沿线河道内倾倒大量生活垃圾无人监管的情形,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推进河道生活垃圾污染问题长效治理,推动金沙江支流及国道沿线生态持续向好。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同普乡是G317国道西藏段沿线必经之地,流经同普乡境内的藏曲河、多曲河是金沙江支流之一。同普乡人民政府附近的藏曲河和多曲河河道内均长期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形成大小不一的垃圾堆,无人监管,极易污染河道及水生态环境,也给雨季行洪带来隐患,影响游客旅游体验感和附近群众居住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25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在开展G317国道昌都段沿线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2024年6月3日决定立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及询问附近群众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藏曲河、多曲河河道内分别倾倒的生活垃圾形成了长20m、宽3m和长35m、宽4m的垃圾堆。江达县院认为,同普乡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级政府,对辖区河道内生活垃圾违规倾倒问题负有属地保护、治理职责,而该政府对藏曲河、多曲河河道处堆放生活垃圾的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河道垃圾污染环境和影响河道行洪问题持续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6月3日,江达县院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同普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职责,对藏曲河、多曲河河道内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及时排除河道行洪隐患,恢复河道原貌,保护生态环境。
同普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整改期限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一是调用挖掘机对藏曲河、多曲河河道内倾倒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全面清理,对两条河道进行全线巡查,共清理生活垃圾等固定废物8.32吨,增设大型垃圾箱1处。二是通过走村入户、召开群众大会等方式,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单,现场宣讲政策,引导群众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三是以每周五环境卫生整治日为契机,组织辖区党员干部、环境保护员等常态化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实“河湖林长制”,加大巡河、巡林力度,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2024年以来,开展巡河、巡林320余次,排查隐患8个,疏通河道1.2公里,清理河道、森林内违规倾倒的各类垃圾39吨。
2024年9月16日,江达县院前往同普乡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跟进监督,填报了“回头看”台账。经核查,藏曲河、多曲河河道内倾倒的生活垃圾已经全面清理,河道恢复如初,游客和附近群众反映良好。
【典型意义】
藏曲河、多曲河是金沙江上游的支流之一,流经G317国道江达县同普乡段沿线,河道垃圾不仅影响进藏旅游沿途景观的美感,还污染了河道生态环境,西藏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治理职责,助力重要国道、河道生活垃圾违规倾倒问题长效治理,为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检察保障,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新担当。
案例二: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G317国道沿线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磋商 国道沿线垃圾治理 回头看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国道周边虽然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但未有效管理,导致生活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职责,组织群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优化国道沿线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G317国道被誉为“最美进藏北线”,途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觉恩乡麦日村,当地政府在G317国道沿线麦日村段附近设有生活垃圾转运站一处,但因该转运站长期未清运,导致垃圾外溢,散发恶臭气味,不仅影响了当地的村容村貌,游客旅游体验较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15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向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青县院”)提供了上述问题线索,2024年7月16日,丁青县院立案调查。立案后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群众、现场拍照等方式,查明了该处垃圾中转站确实存在长期未清运,垃圾堆积外溢,污染周边环境的事实,同时向当地政府详细了解了该处垃圾中转站日常运行和使用情况,明确了其存在怠于履职的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2024年7月18日,丁青县院与觉恩乡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双方就及时清理垃圾、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觉恩乡人民政府表示将立即采取行动,对该处垃圾中转站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及G317国道沿线生活垃圾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磋商会后,觉恩乡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称:一是迅速组织乡干部、村民及生态岗位等共计1400余人组成G317国道沿线生活垃圾整治小组,分批次对G317国道沿线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25次,并协调丁青县城管局出动垃圾车2辆、装载机2辆,清运国道沿线各类垃圾120吨;二是积极联络爱心企业及从事运输行业村民等提供挖机1辆、装载机1辆、运输卡车78辆,对麦日村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和附近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共计清运各类垃圾780吨,有效解决了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三是开展宣讲活动30余场次,教育引导当地群众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放置、倾倒至政府设置的垃圾池、垃圾桶内,减少环境污染,提升了群众环保意识。同时,鼓励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共同营造宜居的美丽乡村氛围,建设“最美进藏北线”。
为确保整改效果,2024年9月4日,丁青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现场进行公益诉讼办案“回头看”。公益诉讼办案组发现整改情况与书面回复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情形,该处垃圾中转站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典型意义】
当前,西藏部分偏远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活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职能部门对辖区G317国道沿线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不仅恢复了国道沿线的清洁与美观,还有效提升了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参与基层治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价值,通过磋商机制推动政府积极履职,实现了环境保护与民众参与的良性互动。
案例三: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G318、G214国道沿线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道沿线垃圾治理 专项整治活动 最美景观大道
【要旨】
针对进藏“最美景观大道”G318国道和滇藏线G214国道沿线生活垃圾被随意丢弃,监管治理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为建设美丽进藏线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位于进藏“最美景观大道”G318国道和滇藏线G214国道交汇处,沿途风景优美,旅游资源丰富,每年吸引众多游客,但两条国道沿线附近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生活垃圾问题时有发生,对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国道沿线的美观、旅游体验造成了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为解决重要进藏国道沿线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2024年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工作方案,集中在G317、G318等国道昌都段沿线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根据该方案,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芒康县院”)加强与县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辖区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办理了系列案件。
一、2024年6月10日,芒康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如美镇辖区G318国道沿线倾倒垃圾的问题线索,于2024年6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踏勘、拍照等方式查明,如美镇辖区G318国道沿线倾倒有大量废弃沥青、多处路段沿线有废弃塑料瓶、易拉罐等生活垃圾,面积达819㎡。2024年7月10日,芒康县院向如美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清理国道沿线垃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如美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职,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对国道沿线卫生死角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对辖区范围进行集中整治,共清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4.2吨,清理河道10公里。
二、2024年6月15日,芒康县院发现G318国道芒康县海通沟检查站旁河道(金沙江一级支流西曲)倾倒有生活垃圾及私搭乱建的线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调查。通过邀请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一同实地查看,查明G318国道海通沟检查站旁西曲河道内确实存在倾倒、抛撒有大量生活垃圾,且绵延长度达200米,河道沿岸还搭建1处简易猪圈。2024年7月10日,芒康县院向宗西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组织清理河道内生活垃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积极整改,一是组织群众开展“爱护环境,人人有责”集中宣传5场次,深入乡域范围建筑工地开展环保宣传12次,悬挂张贴标语横幅16条,参与群众519人次,细化调整环境卫生整治和河道治理责任区6处;二是投入手推车20辆次,垃圾清运车5辆次,人员467人次,清理河道1.9公里,清运处置各类垃圾9.8吨,拆除河道私搭乱建简易猪圈1处,进一步压实河长、网格员工作职责,增加河长巡河频次。
三、2024年7月19日,芒康县院发现嘎托镇辖区G318国道沿线违规倾倒垃圾的线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和走访群众查明,芒康县嘎托镇辖区国道沿线三处路段倾倒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面积233.44㎡。2024年8月16日,芒康县院向嘎托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G318国道沿线违规倾倒各类垃圾及时清理,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对涉案地点垃圾进行了清除,清理河道4公里,清运垃圾4.5吨,同时,深入各村居,用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向沿线群众和游客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随意丢弃垃圾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四、2024年9月11日,芒康县院发现洛尼乡辖区G318国道沿线存在违规倾倒垃圾的问题线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调查,公益诉讼办案组经实地踏勘查明,在G318国道沿线洛尼乡段旁河道(金沙江一级支流)沿岸存在多处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面积619.6㎡。2024年9月20日,芒康县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与洛尼乡人民政府签订《磋商意见书》,达成一致磋商意见。磋商会后,该单位安排干部群众和318环卫中队参与整改,并协调挖机、装载机、卡车等大型设备及时对国道沿线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各类垃圾30吨。
五、2024年6月23日,芒康县院对G214国道沿线游客较多的盐井古盐田保护区进行线索摸排时发现,盐井古盐田保护区上游澜沧江东岸堆积大量生活垃圾,遂于2024年7月1日立案。经现场踏勘查明,G214国道沿线澜沧江东岸因汛期堆积了大量废弃塑料瓶、易拉罐等生活垃圾,面积3613㎡,岸坡上还散落大量无人清理的编织袋,散落长度230米;某企业厂房附近堆放有大量木屑,木屑经雨水浸泡发酵产生刺鼻气味和污水,污水沿公路流入澜沧江内。2024年7月18日,芒康县院向纳西民族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清理辖区澜沧江沿岸各类垃圾,保护生态环境。在整改回复期内,该单位持续关注重点区域、第一时间组织清理,确保河道垃圾污染问题得到治理。一是组织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木屑清理;二是组织河长、村“两委”、网格员和群众清理澜沧江东岸堆积的各类垃圾6吨,并对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2024年6月至10月间,芒康县院针对国道G318、G214沿线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共督促清运各类垃圾54.5吨,清理受污染河道15.9公里。职能部门整改后,芒康县院深入事发地进行了“回头看”,发现此次专项监督发现的国道G318、G214沿线垃圾污染问题已全部整治完毕,国道沿线周边环境焕然一新,得到了当地群众和进藏游客的一致好评,检察监督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G318国道川藏线被誉为国内“最美景观大道”,但当前西藏境内G318等国道沿线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丢弃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当地人居环境和游客旅游体验。西藏检察机关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对G318国道、G214国道沿线环境卫生加强监管和治理,提升了国道沿线的人居环境质量。检察机关以高效的履职办案为建设美丽、幸福、安全的进藏旅游线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四:昌都市左贡县张某无证收集废机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张某在G318国道左贡段沿线非法收购废机油,遂将线索交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查处。左贡县分局通过定点蹲守和走访问询了解到,张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6月2日从左贡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购废机油340公斤;于7月1日从某镇一汽修店违规收购废机油70公斤,累计收购410公斤。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卖家联系到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在左贡县冷库(四方祥和新村)发现张某将违法收集车辆停在路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其带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进行问询调查。
【查处情况】
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左贡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左贡县公安局作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卡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G317国道沿线开展环境污染执法检查时发现,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涉案人员李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等法律规定,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卡若区分局将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涉案人员李某移交至公安机关,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对涉案人员李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qwfb/202411/t20241125_67373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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