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判刑!

时间:2024-11-22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涉枪无小事,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湟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吕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情简介

  吕某自小学便辍学,后因遭遇家庭变故,导致其性格孤僻,后来偶然通过浏览关于枪支改造类的视频后对制造枪支产生兴趣。2023年7月至10月,多次通过网购平台,购买配件,“凭借强大的动手能力”,制造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以及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376发,而后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核查通报找到吕某,其对自己制造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将枪支以及子弹上交给侦查人员。

  经过鉴定,送检的吕某所制造的枪型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376发疑似子弹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

审理过程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组装枪支是基于爱好,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极具危险性,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国枪支管理法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枪支等,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都会给社会公众安全以及民众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因私自网购配件组装枪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2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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