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民申5870号裁定书公告

时间:2024-11-22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何雪、周建清:

   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雪、原审被告周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黔民申5870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黔民申5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708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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