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法院跳马法庭:“枫”华正茂在跳马,小法庭大“治”慧
紧密结合地域特色与周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用绿色理念服务乡村,用法治理念推进乡村建设,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雨花法院跳马法庭正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打造多元解纷实质有效、司法服务便捷高效、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雨花“枫桥式人民法庭”。
薅农批APP“羊毛”
“买手”在套路公司?
法院:公司监管漏洞,后果不能转嫁给他人。长沙A好农产品公司(化名)研制开发了互联网农产品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管理,并招聘买手协助进行管理。小飞(化名)作为旗下“买手”,负责长沙红星农批中心的采购管理对接,通过平台接到买手任务派单为第三方人员采购农产品。平台协议,甲方先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乙方部分货款,乙方商品在甲方平台实现销售并实际供货完成日,为尾款结算日。
小飞上岗后,在平台注册成为入驻商家,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到线下小花门店(化名)订购鲜花和果蔬,运输到公司在长沙的专门仓库,货物总价10万余元,到结算日小飞欠款7万元未支付。小花多次向小飞及A好公司追讨,却总吃“闭门羹”。
A好公司认为小飞的采购是为他私人店铺采购,不属于为公司采购。且立即发布声明表示,“解除与小飞的买手合作,其在某市场进行的业务活动均属于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后经过各种协商未果,矛盾激化,小花诉至法院。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小飞在采购“小花”店铺产品期间,属于长沙A好农产品公司管理平台的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买手”的工作职责以及长沙A好农产品公司对小飞等“买手”安排的工作职责,小飞向小花采购农产品,是履行职责行为。并且A好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飞采购的农产品是在他私人店铺销售的事实。判决长沙A好农产品公司支付小花剩余全部货款。A好公司与小飞之间的货款纠纷,双方另行处理。
小花:“对法院主持公道很满意,7万元货款已经收到了。之前,我这样的小商户真是被坑苦了,这公司和小飞都不认账,公司推诿责任不肯付款,还撇清关系,是跳马的法官认真负责的了解案件情况,帮我这样的小商户追回了辛苦钱。”
法官团队上户走访村民
法官释义:理清矛盾源头,确定问题所在。本案存在电商平台与入驻商家、电商平台与买手和买手合伙人、电商平台与供应商、买手和买手合伙人与供应商、各方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等诸多法律关系,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回归到最本质的“买”和“卖”之中进行审查。小花为涉案商品的卖方,小飞为涉案商品的买方,因此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小飞在本案中的身份问题,以及小飞是为自己买还是在为长沙A好农产品公司买的问题。长沙A好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和管理者,在平台管理范围内形成的支付漏洞,不能转嫁给小花。
驾校培训费的坑
消费者“易买难退”?
驾培市场持续火爆,驾校资质却是鱼龙混杂。在驾考培训合同纠纷中,驾校培训费的坑,消费者“易买难退”纠纷令人头疼。跳马法庭以案释法,小案不小办,如我在诉,为民服务。
驾校停办,强制学员加价“转校”?18岁的小雄(化名)是大一新生,刚刚从老家来省会上学,花3000元报名了某驾校,并签订合同。当小雄在休息日兴冲冲跑到驾校练车时,却被告知该驾校无法经营,场地已经关闭。该驾校未对小王进行任何培训,并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而将小雄等人安排到其他驾校培训。因其他驾校存在另行收费、拒签合同等情形,小雄表示不同意,要求退费却被拒,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雄与驾校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驾校未对小王提供培训服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王同意并接受了变更方案,因此驾校收取的培训费应当退还。
小雄:“当我在驾校遭遇如此不公的对待,满心委屈又求助无门时,是跳马法庭给了我希望。驾校的不负责任让我陷入困境,我本以为自己的权益就这样被践踏了,没想到能被认真倾听我的遭遇,依据法律公正地审理这个案子。真正是让我深刻感受到了为人民服务。”
“拼单”驾校,只管收费,不搞培训。小文(化名)与甲公司(化名)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由小新(化名)收取3380元培训费用,出具乙公司(化名)收据,之后甲乙公司均未对小文进行注册和培训。小文查询乙公司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资格,多次申请退款却无果,诉至法院。
跳马法庭审理查明,小新曾投资或合作于甲公司,后退出成立乙公司,在自己公司未注册成立期间,用甲公司合同和公章与小文签订培训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甲公司与小新共同返还小文所交培训费用。
小文:“在交钱的时候,我并没有注意到合同、收据不同,原来自己遭遇了驾校“拼单”的坑,发现后想退款,他们却互相推诿、欺骗我,不担责、不退费,也不培训,让我深陷折磨。是跳马法庭的公正判决,让双方都无法推诿,保护了我的权益。”
法官释义:公章对于企业非常重要,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有形代表和业务凭证。公章管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麻烦。他人将公章私用其他事物或签署合同等,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小文与甲公司签订了学员培训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虽然可能是小新擅自使用甲公司的合同文本与小文签订,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发生民事法律责任,对甲公司产生法律后果。小文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未向小文提供培训服务,应当承担退还培训费的法律责任。小新收取费用时,乙公司尚未登记成立,无证据证明小新向小文收取培训费是甲公司委托,或者收费后将款项转交给了甲公司,且收费后小新也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培训服务,所以小新应当承担共同退费的责任。
小法庭,大“治”慧
微民生关乎大民情,法庭很多时候审理的是小额矛盾纠纷,但如何在小额民生案件中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跳马法庭集中体现了大“治”慧。特别是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中,跳马法庭在辖区内红星全球农批中心建立一体化多元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在纠纷多发的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纠纷处理中,联合公安、司法、市场等部门,建立多元化解事前预防、事后矛盾纠纷调处裁判的一体化协同处理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从小事入手,关注民生,注重强基导向,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1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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