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结案公示
时间:2024-11-2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高莹,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罪犯高莹目前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莹暂予监外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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