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后转借他人? 法院:借贷无效

时间:2024-11-2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亲属朋友需要资金周转

  但你也手头“紧”

  没事!上银行贷款去

  谁知不仅钱难要回来

  还得自掏腰包还贷款

  这才明白“以贷转贷”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2023年,赵某向银行贷款15万元,朋友高某“闻风而来”向其借款5万元,赵某便将其中的5万元借给高某,高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等内容,并由丁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高某和保证人丁某均未还款,赵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和利息,丁某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某向银行贷款15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借给高某,属于上述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高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丁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丁某和高某对转借行为知情,故被告丁某和高某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他人属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但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此类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借款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出借人无法追回借款,此情形下,借款人仍要返还借款,此外,若借款人和保证人对转借行为知情,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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