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4-11-22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静海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外卖骑手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其浏览电子设备,未注意观察周围路况,未确保安全,与其车辆右前方正在推行自行车的边某发生激烈碰撞,致边某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边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边某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因对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一直争执不下,边某将外卖骑手、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在三者责任限额45万元内承担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其余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承办法官详细确认了雇佣关系、用工方式、保险合同约定等具体内容,争取一次性厘清外卖骑手、保险公司及科技公司的具体关系。本案中,外卖骑手系某科技公司的雇员,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边某受伤,骑手负全责,某科技公司作为骑手的雇主,应对边某的全部损失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为其雇佣的骑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仅赔偿三者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科技公司赔偿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5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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