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直播,录用别人的场景行不行?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行为了打开市场,通过搭建直播间,策划、拍摄直播内容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女装,效果立竿见影。后原告发现,其在微信视频号的经营每况愈下。原来是某鞋帽店盗录了原告直播录像,并通过技术手段通过微信视频号直播带货并提供视频回放。经比对,其直播中的场景、主播、画面、口播内容与原告直播间内容一模一样。其中,直播间聊天区的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实直播故而发送互动消息,如主播问“第一次来到直播间的家人们扣个1”,评论区则陆续出现回复“1”的情况;而对于消费者就商品的询问,画面中的主播则毫无反应。原告起诉某鞋帽店,要求其停止使用原告的直播录像,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并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结果】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视听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直播带货系列视频,其内容通过直播间场景搭建、灯光、音乐、道具、主播话术、捧哏互动、商品展示等综合构成,由原告摄制完成,无论是在直播画面还是在创意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选择与编排,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被告某鞋帽店在通过在其开办的微信视频号上发布的直播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二者在对应的场景、内容、布局、灯光、音乐、表演人员等方面均一致。被告擅自复制原告权利作品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未获得相应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直播视频通过场景搭建、剧情编排、主播话术等创意编排,该类独特选择与编排融入了创作者的创意劳动成果,搭建具有独创性的直播视听画面的内容和要素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应依法予以保护。盗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直播视听画面为自己带货的,该行为可降低自身投入成本,该类数据资源的不正当使用亦可能影响电商从业者的创作热情。本案开创性的认定了个案中的以直播视频为例的视听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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