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4-11-19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车辆事故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绥棱县法院克音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原告林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与被告孟某驾驶的车辆于绥棱县火车站前发生碰撞,电动四轮车受损严重,无人员受伤。二人自行协商统一意见: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修理车辆费用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但修理完成后原告多次索要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修车费用。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立即向原告林某了解车辆损伤情况及诉讼请求,释法明理,与被告讲述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基本情况,安抚原告情绪,帮助二人冷静下来,平和沟通赔偿事宜。经过承办法官的协调,二人最终达成和解,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用1000元,已支付完成。原告笑着感谢道:“真是多亏了你们啊,要不然我这修理费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

      法官寄语

      文明出行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用实际行动践行文明交通理念,让道路成为畅通、和谐、安全的通道!绥棱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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