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19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和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公益诉讼河北行”工作,特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提起诉讼,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公共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加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在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加为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域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卫生健康局不履行对某区某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政府不履行辖区内粪便污染物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矿产资源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气象局不履行辖区内防雷装置行业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某县人民法院督促整治口腔诊所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对某石料厂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某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域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取水井标识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庄村、某底村等地部分取水井未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损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7月28日向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取水井,督促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检查取水井的运行状态和设施安全,并在取水井周围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确保取水井正常安全运行,定期开展取水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两个月法定回复期届满,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未书面回复本院。2023年10月11日、1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两地部分取水井仍未设置、修复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检察建议期满后,被告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3年10月2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履行取水井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三)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法院与检察院、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2023年12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终结诉讼。其明确表示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取水井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已损坏或缺失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进行了更新或重设,被告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建议法院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某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书内容实际已履行到位,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本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四)典型意义

  

  建立健全取水井安全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对辖区内取水井使用情况,可以切实保障辖区取水井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积极履行职责。本案中,针对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履责不到位问题,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发挥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落实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为民理念。

  

  案例二: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 综合履职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个体经营者李某军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甲醛是工业原料的情况下,将甲醛添加至盛放羊血块塑料桶的液体中,并将生产的羊血块冒充鸭血块分别批发销售给某区市场门市的石某身、程某有等人。石某身、程某有在明知李某军制作的羊血块中添加有甲醛的情况下,仍多次从李某军处购进并对外销售。该行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二)检察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10月10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作出处罚,检查涉案门市所售食品,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毒有害羊血块流入市场;二、对辖区内市场销售鸭血块门市进行全面排查,统计梳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履职,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宣讲会、座谈会、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提升餐饮行业人员、食品销售行业人员守法经营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护意识。并告知该局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因该局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未对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前往某区蔚庄市场、某区和平市场调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2023年10月以来,案涉经营主体仍在经营状态,相关当事人没有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某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市场销售鸭血块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区人民检察院发送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函》,并制发了丛市监[2023]58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血制品(俗称“血豆腐”)、“牛羊肉”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收到某区人民法院公益诉讼的应诉通知后积极落实<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工作情况说明》;开展了动物血制品和牛羊肉的抽检以及市场专项治理活动;涉案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关停涉案商铺;开展宣传活动,讲解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提升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直接影响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甲醛对人体有明确的致癌性,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甲醛的食品,不仅构成犯罪,还危害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针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敦促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纠错,明确了该局的责任和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纠正行政机关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案例三: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卫生健康局不履行对某区某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餐具消毒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经志愿者反映,某区某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对集中消毒过程中物料、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基本要求开展生产活动,生产过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餐饮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其卫生质量对公众健康至关重要,关系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二)检察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区卫生健康局怠于履行某区某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卫生安全监管职责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2024年4月3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向某区卫生健康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履行对某公司的卫生监管职责。督促某公司落实餐饮具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生产活动,确保生产、销售的消毒餐饮具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二是加强对某公司的日常监督巡查。每半月将监督巡查情况抄送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移送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三是加强与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协作配合。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双向移送违法行为线索和处罚信息,认真履行好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告知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2024年6月6日,某区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称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某公司违法行为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责令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2024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人员对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某公司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某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职责,督促某公司进行整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区卫生健康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

  

  (三)法院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其明确表示经对某公司整改情况和被告履职情况跟进监督,发现某公司已对生产环境和清洗消毒流程、工艺进行整改,被告已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建议本院终结本案诉讼程序。

  

  (四)典型意义

  

  食品餐具、饮具是公共场所不可或缺的物品,如对餐饮具的消毒管理不规范,使餐饮具的消毒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极易引发细菌病毒的传播,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可见,餐具、饮具的卫生安全十分重要,直接关系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具的有效消毒可以有效减少其表面的微生物数量,从而降低被污染的风险,避免疾病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益诉讼,针对某区卫生健康局未全面、有效的履行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到位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引起了某区卫生健康局的高度重视,某区卫生健康局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使某公司餐饮具消毒不规范的问题得到解决,将工作职责内容落到了实处,也让企业认识到国家对于打击违法、违规现象,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通过此次诉讼,不断完善和健全了食品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打消了消费者在外就餐的顾虑,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四: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政府不履行辖区内粪便污染物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粪便污染物排放 确认行为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乡某村一养鸡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处理产生的鸡粪,致使粪便直排到乡间小路,臭味难闻,苍蝇乱飞,雨水掺杂粪便变成污水,影响周围人居环境,某乡人民政府对某村养鸡场排放至道路上的粪便污染物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二)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7日向某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1、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常态化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某县人民检察院。某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0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其已对养鸡场产生的粪便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3年8月30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某乡人民政府并未对某村道路上排放的粪便进行清运和处理,环境受损害的状态仍在持续。故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清运和处理某县某村道路上粪便污染物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三)法院裁判

  

  被告某人民政府作为某村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管部门,对乡村粪便清理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立案并履行诉前程序后,怠于履行职责,并未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及时对粪便进行清运和处理,也没有开展常态化排查,致使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已经对某村养鸡场粪污问题彻底整改完毕,故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清运和处理某县某村道路上粪便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某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清运和处理某县某村道路上粪便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典型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不规范的养殖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空气、水源、耕地,同时也影响农作物生长环境;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得乡村环境得到污染,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运用法治手段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有效推进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

  

  案例五: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矿产资源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某区某镇某村蕴藏着珍贵的砂岩资源。2022年6月份开始,索某成在位于某村西的厂区附近组织挖掘机等设备盗采砂岩,并通过转卖牟取非法利益。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线索后对案发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确认非法采矿行为的存在。某区检察院认为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矿产资源保护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2023年3月20日,某区检察院对某镇政府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2日,某区检察院向某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该处非法采矿现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二、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并告知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但回复期届满,某镇政府未进行回复,也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某区检察院遂以某镇政府为被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三)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某区检察院和某镇政府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2023年12月12日,某镇政府与索某成等涉事人员签订《盗采砂岩坑恢复工作监管协议》,河北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索某成委托对盗采地恢复治理。2023年12月26日,某区检察院以被告某镇政府已经全面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侵害国家资源,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本案中,对于某镇政府怠于履行对矿产资源的监管保护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切实履行检察职责,警示镇政府共同保护属地内矿产资源。人民法院本着问题实质性解决的原则,多次督促协调,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倒逼镇政府及涉事人员更加重视资源与生态保护。

  

  案例六: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气象局不履行辖区内防雷装置行业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避雷针安装 终结诉讼程序

  

  (一)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1.某生态园、甲饭店、甲银行、乙银行未安装防雷装置;2.甲酒店、丙银行安装了防雷装置但无定期检测报告;3.丁银行、乙酒店、丙酒店、丁银行安装了防雷装置但检测报告过期且未定期检测。县气象局怠于履行辖区内防雷装置行业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19日向某县气象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1.强化防雷装置管理,对辖区内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应安装未安装的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加强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监督检查,责令未定期检测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2024年6月19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未收到某县气象局的整改情况回复。2024年6月2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本案进行跟进监督,发现:某生态园饭店仍未安装防雷装置、甲酒店仍未进行维护检测,某县气象局未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某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某县气象局为被告,于2024年8月1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气象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县域内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进行全面治理,督促应安装未安装的单位及时整改,责令未定期检测的单位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某县气象局明确表示将尽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某县气象局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2024年9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其明确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因某县气象局已依法履行职责,对县域内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进行了全面治理,已督促某生态园安装了防雷装置,责令甲酒店对防雷装置进行了定期检测,消除了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维护,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建议法院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某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书内容实际已履行到位,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本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四)典型意义

  

  安装避雷针能够保障公众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以及促进社区和乡村的防灾建设。未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避雷针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气象局应积极履行职责。本案中,针对某县气象局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督促,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共同推进整改,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案例七:

  某县人民法院督促整治口腔诊所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口腔诊所 生命健康安全 长效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群众来访,对全县十个乡镇牙科诊所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县域内的口腔门诊产生的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个别诊所将污水直排入渗坑,且普遍存在医疗废物露天存放,未配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医疗废物储存设备。检察机关认为某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某卫健局)、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以下简称某生态分局)对县域内口腔门诊医疗污水处置行为存在怠于履职,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危害当地水资源、土壤生态环境,特别是周边不特定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存在传播疾病的巨大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某卫健局、某生态分局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4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对县域内医疗废物(污水)收集、处理不规范行为进行督促整改,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同时建立联合长效监督和管理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某卫健局回复称,对全县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整治,某生态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也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某县人民检察院两次调查,发现医疗废水直排行为均未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某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某卫健局、某生态分局未被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口腔门诊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某生态分局于2024年4月28日联合某卫健局、各乡镇出台了《某县打击整治涉医疗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圆桌座谈,并组织召开了某县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口腔门诊)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业务交流会,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理清了权责分工。随后,对全县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在全县共排查口腔诊所23家,发现违法排污17家,采取加装污水处理系统和投放消杀药剂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遂后,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某县卫生健康局、某县行政审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又联合签署了《关于规范涉医疗废物合规处置协作机制的办法》,对口腔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等建立了长效运行机制,至此,所有问题整改到位。

  

  某县人民法院鉴于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某县卫生健康局已将检察建议书和公益诉讼起诉状指出的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遂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准许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终结本案诉讼。

  

  (四)典型意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人民群众健康的守护神,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口腔诊所等基础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严重危害水体环境和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某卫健局、某生态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执法权限职责分工不清晰等问题,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联动,依法履职,解决了因监管职权不清,致使医疗废物污染行为长期得不到监管的问题。某卫健局、某生态分局积极整改,及时转变观念,认真自行纠错。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最终以终结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探索出新路径。

  

  案例八: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对某石料厂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法定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生活垃圾清理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某县某街道办事处背后的山沟内(废弃石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堆积有大量生活垃圾,已经长时间未清理存在污染周围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同时,对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造成了破坏。

  

  (二)检察监督

  

  2023年10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对该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状,消除对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二是加大本辖区人居环境卫生巡查整治力度,为辖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干净和整洁的生活环境。要求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2023年10月31日,被告书面回复本院:2023年10月16日与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沟通,并成立生活垃圾转运专班,于17日向电厂外运。26日已转运垃圾1000余吨,还剩近一半垃圾未清理。因26日以来,京、津、冀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导致清运工作停止,待应急响应解除后,第一时间把生活垃圾清运完毕,然后恢复环境原状。2023年11月10日、1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检察干警先后两次联合对该案的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进监督,发现该矿山治理区内的生活垃圾只清理了不足四分之一,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仍未积极对该处垃圾进行清运,受损土地未恢复原状。同时,还存在垃圾清运车继续向该处倾倒垃圾的情况。12月6日,本院检察干警再次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发现该矿山治理区内的生活垃圾虽已清理过半,但仍有部分未进行清理,受损土地未恢复原状。因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整改不彻底的情况,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其明确表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积极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清理了辖区某石料厂的生活垃圾,并进行了覆土修复。同时,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9日写下承诺书,承诺到春季天气回暖后进行补植复绿,恢复环境原状。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建议本院终结本案诉讼程序。

  

  (三)法院裁判

  

  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及提起诉讼后,积极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清理了辖区某石料厂的生活垃圾,并进行了覆土修复。同时,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9日写下承诺书,承诺到春季天气回暖后进行补植复绿,恢复环境原状。现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该案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建议本院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四)典型意义

  

  生活垃圾处置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本案中针对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的法定监管职责,检察加官先后采取香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生活垃圾得以清理,土地得以恢复原貌,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的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不断强化司法监督,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

  

  案例九: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城市管理私占公共道路违法停车 履行管理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某市某汽车售车店及部分二手车销售公司私自占用公共道路长期违规停车,市民出行通行受阻,容易成为交通安全的盲点,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有受到侵害的风险,损害某文明城市形象。

  

  (二)检察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15日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一、依法依规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对上述私占公共道路停车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治;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临街商户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文明停车意识。并告知该局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因该局逾期未书面回复亦未完全履职,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

  

  (三)法院裁判

  

  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城区私占公共道路停车行为进行治理,并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情况报告》,加强相关整治工作:1、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开展相关车辆占道行为的规范整治,对汽车售车店、二手车销售公司占用道路停车行为开展日常集中整治工作。2、对某汽车售车店及部分二手车销售公司违规停车进行了重点引导规范,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劝导和相关行为的整治。同时,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占用公共停车位摸排集中整治工作,在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重要路口节点共排查待售二手车车窗上张贴“此车出售、低价出售”等户外宣传广告行为问题19处,全部予以规范,并多次结合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整治,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二手车、广告宣传车全部进行劝离。3、全面排查占用城市道路违规停车问题,与交警大队联合予以整治;4、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职能设置认真履职,加大巡视力度,组织巡查人员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巡查,积极维护城区公共道路通行秩序。联合交通、交警、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城市管理、交通安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针对二手车交易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资源情况,依法依规予以整治,建立长效化管理机制,对易反弹路段进行常态化巡查并积极与二手车交易主管部门沟通,促进相关交易市场建立,减少二手车长期占用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现象,为广大人民群众停车出行需求提供最大便利。同时,强化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多种形式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宣传方式,增强普法实效,引导临街商户规范经营,为市民提供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相关整治情况该局于2023年10月中旬向某市人民检察院反馈。2023年12月2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履职,已按照检察建议对辖区部分汽车售车店等处的违法占用公共道路停车行为予以整治,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本院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诉讼。本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四)典型意义

  

  城市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水平关乎城市发展和居民安居环境。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家用轿车进入普通家庭,尤其在城镇,家用轿车越来越多,车辆占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居民安居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汽车售车店、二手车销售点二手车占用道路随意停放比较突出。如何对汽车售车店及部分二手车销售公司违规停车进行了重点引导规范,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劝导和相关行为的整治,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同时,对城区私占公共道路停车行为进行治理,涉及交通、交警、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研究依法依规予以整治,并建立长效化管理机制,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通过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采取坚持开展相关车辆占道行为的规范整治、对汽车售车店及部分二手车销售公司违规停车进行规范、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劝导和相关行为的整治,以及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查力度,联合交通、交警、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整治、建立长效化管理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引导临街商户规范经营,促进相关交易市场建立,减少二手车长期占用城区公共停车泊位现象,为广大人民群众停车出行需求提供最大便利,为市民提供了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收到显著成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896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