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召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时间:2024-11-19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明知是走私货还要购买违法吗?走私的物品种类都有哪些新变化?偷逃税款金额应如何认定?2024年11月13日,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缉私局查处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十年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八个典型案例。

  从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电子产品,到海鲜、调味品、医疗器械、收藏品,犯罪分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据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靖介绍,2015年至2024年6月,四中院共审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112件,案件数量自2022年开始呈现明显上升。在这些案件中,共涉及被告单位54个,被告人183人,其中有114人被判处实刑,69人被判处缓刑。

  除了走私对象的种类变化之外,犯罪分子的走私手段也在翻新。王靖提到,在走私行为方式上,从传统的虚报商品名称、低报货物价值、隐藏夹带等方式,逐渐发展出利用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店免税额度、保税区税收政策,或利用快递物流、跨境电商平台等进行的新型走私行为。同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往往呈现高度组织化特征,背后常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形成采购、运输、报关、销售等“分工协作”的犯罪链条。王靖还提到,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普及,代购走私案件显著增多。代购者利用个人行李额度或跨境电商平台,以“蚂蚁搬家”模式开展“分散化、高频次”的走私,对海关传统监管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于办理该类案件时首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王靖表示,由于偷逃税款的数额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因此对涉案偷逃税款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复杂的账目操作、虚假报关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使得偷逃税款的认定工作复杂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严重扰乱海关监管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同时部分走私的货物、物品在入境过程中因缺少相关检验检疫程序,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病毒传播等次生风险,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打击该类走私犯罪,北京四中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注重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当庭宣判率达到40.18%,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能息诉服判,未上诉的占比79.46%,犯罪所得追缴和罚金刑执行到位率均较高。

  会上,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通报了八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边民互市贸易、购买走私货物、以“包税费”走私认定偷逃税款的适用条件、被告人主张部分走私物品系自用时偷逃税款的认定、走私犯罪计税时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单位犯罪的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走私、主犯的认定等问题。典型案例归纳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汇总了四中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的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价值导向。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9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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