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改革,有良法保驾护航
从立什么法到如何立法,从“要速度”到“求质量”,改革开放46年来,北京地方立法始终围绕推动首都改革发展进行,在不断探索实践中,一大批适应时代要求、充满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首都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982年,《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实施后,西单路口执勤的交通民警对违章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1982年,《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公布后,王府井大街的市容卫生监察员帮助清洁工打扫卫生。
1998年,地安门百货商场前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咨询台。
2004年9月,市人大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群众意见。
2020年《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八角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为居民讲解垃圾分类知识。
改革开放后才有了地方立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1979年12月,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标志着首都民主法治建设进入到崭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12月25日《北京日报》1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会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1980年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在政治思想建设、环境美化建设、文化教育建设和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建设等方面取得进展,北京开始多方面探索,对本市地方立法的范围、程序、规划和组织领导等作出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年轻的市人大常委会从当时社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陆续出台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一系列法规,如雪中送炭一般,为城市治理的各领域架构起法律准则。(2024年9月20日《北京日报》8版,《执良法之笔 绘大城善治新图景》)
当时,首都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所改善,但环境的脏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情况,除了要继续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讲卫生爱清洁的自觉性以外,还迫切需要健全卫生法制,以便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中央提出的目标。1982年7月1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也是北京最早面世的地方法规之一。不准乱倒垃圾、不准乱扔瓜果皮核、不准随地吐痰等条款,直到今日,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卫生标准。(1982年5月6日《北京日报》2版,《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说明》)
1982年6月29日,《北京日报》1版
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本市相继出台了《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政府制定的《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集体、个人经营长途客运,同时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改变了当时运输混乱状况,维护了运营秩序。(1987年12月10日《北京日报》1版,《地方法规逐步完善 许多工作有章可循》)
1987年12月10日,《北京日报》1版
一批和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行政规章相继颁布实施,全市许多方面的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本市还加紧制定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公民权利保护、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规,逐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加快经济领域立法步伐
199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为了使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保持较快的速度,实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必须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特别要抓紧制定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本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经济立法摆在重要位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步伐明显加快。仅1994年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23项地方性法规,这是当时立法数量最多的一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加剧,制售假冒商品、损害对手商誉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本市工商部门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难,执法过程中调查难、保全证据难、处罚执行难等。(1994年7月20日《北京日报》1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11次会议》)于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精神,《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1994年9月1日应运而生。“壁虎牌”903胶曾是本市的名牌产品。1996年,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几十个化工商店发现了一种名为“居欢牌”的建筑胶,从包装盒造型、颜色到原厂所获奖项都仿冒了“壁虎牌”,使消费者在购买时难分真伪。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了该产品生产厂家朝阳区个体企业八里桥粘合剂厂,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查封了其擅自使用商标的包装、装潢及部分产品,并查封了多家商店近10吨“居欢牌”建筑胶,维护了名牌产品信誉。(1996年8月2日《北京日报》2版,《八里桥粘合剂厂被查处》)
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只顾经济效益,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1989年2月1日,《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施行;1994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在第二年的6月8日,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消法的具体可操作性,1997年又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加以完善。1999年7月,本市在全国率先开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消费者只要拨通12315电话,就可以根据语音提示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或举报。(1999年7月31日《北京日报》5版,《消费投诉请拨12315》)
1999年7月31日,《北京日报》5版
由于北京立法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有些法规出台后很快就开始发挥作用。如本市技术市场在上世纪90年代发展较快,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一些假冒伪劣的技术和信息混迹其中,严重损害了技术市场的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审议通过《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此后,审办技术转让中介资格的企业明显增多,11月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金额比1993年同期增长69%,12月20天中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就达到9亿多元,比上年同期增长近一倍。(1995年2月10日《北京日报》1版,《首都加快立法步伐》)
1995年2月10日,《北京日报》1版
随着立法改革的深入,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在首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规范、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开门立法集万民之智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北京全面贯彻落实,并发布了依法治市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将立法重点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在突出本市地方特色的基础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适应首都城市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是立法的方向。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是首都发展经济的重点,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园区软件环境建设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通过立法创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保证园区建设稳定、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2001年1月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发布,创下了多个“第一”:在科技立法的形式和体例上,第一次根据园区的性质和发展需要并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在国内立法中,第一次明确了“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这一世界各国法规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等。(2003年1月5日《北京日报》1版,《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科教立法四项)
此后,我国首家无经营范围的企业、首家注册资金100%为无形资产的公司、首家国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资的企业陆续在中关村宣告成立。半年后,一批相关配套政策设施也陆续出台,中关村的发展建设被纳入了法治化有序发展的轨道。园区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2002年6月,到中关村注册无经营项目的各类企业近2万家,占全市全年新增企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由外商与自然人合资的企业有36家。(2002年6月20日《北京日报》1版,《中关村,再攀新高峰》)
2002年6月20日,《北京日报》1版
2004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北京市地方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极大地推动了首都发展。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本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拉近公民与法的距离,提高了立法质量与实效。
从2002年9月开始,本市在全国率先开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随着开门立法进程的加速,此举也随之成为本市政府立法的“规定动作”。2004年9月,市人大立法听证会首次召开,在广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08个条款中,有60多条吸收了群众的意见。(2008年1月17日《北京日报》1版,《开门立法拉近公民与法的距离》)
2008年1月17日,《北京日报》1版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合作筹建了近千人的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学者不仅为立法中的重难点问题建言献策,还参与质量评估等,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2005年1月13日《北京日报》12版,《五大创新提升立法质量》)
从2008年开始尝试,“逢立项必论证”逐渐成为本市地方立法工作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首先要对法规立项进行论证,如果项目未通过论证,则无法进入起草阶段,避免偶有出现的部门立法冲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水平。(2008年7月11日《北京日报》4版,《先论证后起草避免立法冲动》)
实践证明,敞开大门,先听民声后立法,不但可以提高立法质量与实效,而且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民意。
为超大城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北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立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要义,就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恪守立法为民理念,为减量背景下的高质量发展,为构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2008年奥运会后,北京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治理大城市病的繁重任务,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去破解难题,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是摆在立法部门面前的一大要任。
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立法的目的。2011年冬,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引发公众对空气污染的高度关注,一场治理PM 2.5、提升空气质量的攻坚战就此打响。继2012年办理“治理大气污染”议案后,2013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启动,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解决雾霾这一大城市病最集中也最急迫的矛盾。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围绕首都大气污染的防治方式、措施等问题,确立了政府主导,政府、法人、公民共同负责的公共治理体制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众举报奖励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体制走向公共治理。(2014年12月22日《北京日报》3版,《依法治国进程中离不开少不了的好制度》)此后,在控制吸烟、居家养老、全民健身等社会领域立法中,精治共治法治理念均贯穿到立法全过程,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制度性框架,推动了基层治理精细化和社会参与的多样化。
2013年3月5日,《北京日报》18版
特别是2021年9月《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实施,从明确“全面接诉”,到强调“首接负责”,再到要求“限时必答”,接诉即办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从法治层面夯实了民情传递的制度渠道,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接诉即办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以市民诉求驱动超大型城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2021年9月25日《北京日报》3版,《巩固为民服务长效机制 “接诉即办”有法可依》)
近年来,首都地方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注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治保障,以良法善治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2020年5月2日,《北京日报》1版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54345758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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