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原则 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

时间:2024-11-1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有上升趋势。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任务,其中包括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专门教育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义务教育;又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带有明显的执法司法属性。专门教育的保护性与强制性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关系,一旦保障机制不到位,容易造成失衡,影响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须坚持法治原则,从规范体系、实施体系、支持体系、监督体系四个维度,保障专门教育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完善专门教育规范体系,保障有法可依。专门教育的前身是工读教育,是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探索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有效做法。近七十年的历程表明,专门教育的有序发展离不开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当前,中办国办2019年印发的专门教育文件和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搭建了专门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但从具体落实层面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定不协调、法法不衔接、条文有歧义、制度不具体、配套不齐全等问题。为此,坚持问题导向,需要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专门教育衔接性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性规范,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制定专门教育条例。在完善专门教育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专门教育适用范围,包括限定情形下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二是优化专门教育的适用程序和评估规范,包括家校申请送、行政机关决定送、检察院法院分流送。三是具化专门教育的办学规范,包括专门学校的办学标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多元一体的教育教学内容等。

  健全专门教育实施体系,保障有法必依。专门教育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涉及政法、教育、发改、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这就要求须有科学、高效的协调机制。按照法律和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辖区内专门学校建设、协调解决专门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运行过程中,应当打通两个关键环节:一是理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机制,组建由专业人员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入校、转回普通学校的具体评估工作,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及时性;二是合理规划和布局专门学校,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当通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按照分布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统筹辖区内的专门学校建设,既要保障有需求的未成年学生能够及时接受专门教育,防止无校可送,又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三是推动专门教育与其他工作的有序衔接。省级政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发展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列入教育督导体系。

  强化专门教育支持体系,保障良法善治。专门教育不是处罚,应坚持保护与教育并重,立足教育感化、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纠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完成社会化。要发挥专门教育的预期功能,防止办学出现异化,需要配足配齐针对性的支持资源,良法才能转化为善治:一是形成符合规律的专门教育体系,按照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保障义务教育的同时,专门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安排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和教学时间,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情绪调适、亲子关系修复、职业技能学习所需要的专业力量与资源。二是配备符合实际的师资与经费。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具有工作时间长、管理压力大、矫治难度大等特点,需要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特殊支持措施。比如,专门学校教师配备比例应高于普通中小学校,并配备专职法治教育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要的管理人员、驻校民警、社会工作者等。三是实行预期功能的评价体系,建立专门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重视对学生理想信念、法治观念、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培养与评价,完善专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遵循专门教育规律,以办学理念、课程教学、专门教育能力建设、教师业务素养、学校管理等五个方面为重点内容,把在校学生教育转化率纳入指标体系并予以重点关注。

  构建专门教育监督体系,保障执法必严。专门教育是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展进程的有效措施,依法适用既要当用则用,又要防止泛化滥用,这对执法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标准要求。专门学校实行寄宿制度,采取教育教学、心理和行为矫治、生活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对未成年人形成严格约束。为保障专门教育依法严格运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构建以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为重点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专门学校建设与专门教育实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立案监督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二是加大人大监督力度。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专门教育工作纳入监督工作计划,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打好监督组合拳,用好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抽查暗访、问卷调查等新方式,确保专门教育法律规定得以全面准确严格执行。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5_673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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