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握“相同商标”的认定

时间:2024-11-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10月,办案检察官比对核查扣押的涉案服装。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宫某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入原材料和商标标识后指使他人制作各类假冒某知名奢侈品牌注册商标“黑标”、骑士图案的服饰,并在网店和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2023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宫某住处查获50余件带有某知名奢侈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等,经鉴定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审计,截至案发,宫某已销售金额为40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为10余万元。8月16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宫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

  论证案件定性,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宫某辩称,涉案文字商标系该知名奢侈品牌“黑标”,该商标在中国市场未被实际使用,且在海外某国停止使用的时间远超三年,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对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不构成犯罪。对此,二审检察机关研究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为商标类刑事案件并没有“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这一要件,该要件可以作为免予民事赔偿的抗辩事由,但被诉侵权行为仍然会被法院判定为侵权,故该要件不会影响对侵权行为的实体判断,亦不会影响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更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曾有类似判决认定数年未使用但并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商标,仍系有效商标,理应与其他有效商标一样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经查明了解到,所谓“黑标”即为在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加上“黑色标签”英文单词的文字商标,对奢侈品牌而言,“黑标”意为一种特殊的品牌标识或产品线,属于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型号、系列的细化,是对注册商标及产品的再分类。二审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依法作出建议维持的审查意见。

  强化证据审查,精准指控侵权事实。上诉人宫某辩称,其制造、销售的商标与权利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标识属完全不同的商标,并为此提交证据罗列多处差别。二审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案证据反复核查,从产品外观、侵权服饰及配件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进行详细查验,查明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一方面,通过“观察法”亲历审查在案证据,调取一审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权利人门店的情况,并对扣押服装和权利人产品的吊牌、领标、拉链和纽扣上使用的商标进行逐一细致比对,无论是加入“黑标”英文字母后的文字商标还是整体形象动作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图形商标,仍然与权利人主张的“主标”非常接近。另一方面,从商标核准范围、商品真伪判断、商品价格认定三个维度梳理证据,筑牢从商标权属核定到相同商品认定、再到侵权行为确定的证据链条,为明晰案件定性和审查认定证据材料提供重要支撑。

  【典型意义】

  明确“相同商标”的认定思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其认定核心主要基于商标的视觉相似性和对公众产生的误导效果。这种相似性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误认的程度,即误认为假冒商标就是注册商标,或者与注册商标有某种特定联系。判断是否构成“相同商标”主要通过两个步骤递进审查,第一步是视觉比对,主要进行商标的整体结构和主要特征的比对,包括文字、图形、颜色、排列组合等要素的逐一对比;第二步需考虑上述要素之间细微之处的差异是否足以影响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足以影响的程度高低,不是简单将两者差别之处的数量相加,而是要将整体观察与显著部分观察相结合。如果差异列举虽多但造成效果差距极其微小、并不影响显著部分,则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的注意和区分,也应认定为“基本无差别”。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化考量,最终作出是否构成“相同商标”的独立判断。

  综合评判假冒“黑标”的侵权行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商标布局国际化趋势成为奢侈品牌的重要经营战略。不少奢侈品牌选择推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客户群体的“黑标”等副牌,目的是发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用户忠诚度和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功能。对于假冒在海外地区销售“黑标”等副牌的行为,在审查涉案商标间的要素组合和整体结构上是否存在相似性的同时,还需要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可识别到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或指向关系。检察机关在判断涉案商标间的外在形式方面具备相同商标的认定基础上,还应当将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作为重要的评判基准,并考虑可能影响公众对商标的识别能力和误认程度的因素,结合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同类商品的使用范围、消费者群体的认知习惯等进行审慎、综合评价。

  充分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保护知识产权的落脚点在于对权利人的全流程专业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有针对性地建议权利人提交、完善证据。如果权利人系外国企业,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商标类刑事犯罪案件时,还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就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和诉求,鼓励和支持权利人协助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特别是涉及商标权属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商标布局等方面的证据,更好解决涉案商标侵权认定等难点问题。从取证固证到听取代理意见,从权利义务告知到出庭发表意见,最大程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人参与诉讼的实质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进一步公开、透明,案件办理更加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2_6728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