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巧解合同纠纷 惠及三家企业

时间:2024-11-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化解,检察机关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今年7月底,三门峡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专项监督工作座谈会。会上,河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反映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会后,三门峡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立即向食品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将该线索转发至渑池县检察院,两级院紧密联动,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案涉企业、向承办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后查明,2020年,食品公司、三门峡某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食用菌公司)分别与深圳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投资公司推荐并协助食品公司、食用菌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事成之后,两家公司分别支付40万元费用。挂牌成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两家公司尚有18万元费用未支付。投资公司遂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渑池县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法院冻结了食品公司的账户资金12万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投资公司还欲起诉食用菌公司追偿剩余费用。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食品公司、食用菌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的措施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当事双方均为企业,若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食用菌公司也将陷入讼累,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影响。

  为妥善处理涉企纠纷,寻求办案最优解,检法两院协同联动,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和解。办案人员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向当事人说清楚持续争议之失与和解之利,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食品公司、食用菌公司共向投资公司再支付费用10万元,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向食用菌公司追究合同责任。

  今年8月30日,法院裁定解除对食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9月26日,食品公司的银行账户终于可以正常使用,生产经营得以恢复。至此,这场涉及3家企业的纠纷彻底化解。

  (通讯员王飞 李蒙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13_672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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