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加强检察建议工作
时间:2024-11-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甘郁玲 毛慧敏)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从坚持质效优先、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考核督导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决议》指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检察机关提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时,应当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第三方人员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听取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决议》要求,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复核后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或者申请延期。
《决议》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同时,应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予以采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检察建议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检察机关也可以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13_6730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安徽:通报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监督情况 安徽:通报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