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24-11-1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957号

  罪犯张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7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款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九万三千六百五十九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22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1日止)。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做好内务卫生。于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7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十万元已履行,赃款二百九十九万三千六百五十九元已退出。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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