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商业险是否免赔

时间:2024-11-1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私家车注册顺风车商业险是否免赔?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因车主改变车辆用途,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2023年12月22日7时左右,平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由东向西行至邓高居1组路段,车辆与对向行驶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本起事故的责任。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平某某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就目前产生的医疗费损失171811.37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某某的肇事车辆事发时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能否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车辆在接单后的行驶过程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丁某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该种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赔情形存在争议。案涉车辆商业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该类性质车辆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单184单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此种情况显然有别于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顺风车性质。

  综合考虑平某某使用车辆的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其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其行为明显超越了私家车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所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客观上亦显著增加了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在被告平某某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依法有权依据前述条款拒赔。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平某某承担事故赔偿款171811.3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随着出行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私家车车主选择在顺风车等平台注册,在路程中接单、收取费用。实际生活中,私家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通常选择的是“家庭自用”,而非“营运”。一旦发生事故理赔纠纷,综合考虑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其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进行评价,不局限于事故发生时这一单是否完成、是否实际收费。故私家车车主若经常在顺风车等平台接单,那么投保时就应当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投保与车辆用途相对应的保险种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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