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当昔日的“情”化为今朝的“债”,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11-11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送礼物等经济往来。但如果有一天分手了,昔日的“情”化为今朝的“债”,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产生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五棵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案件。‍

  原告小刚与被告小丽于2022年8月相识后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小刚为稳定双方感情尽早结婚,在小丽见过其父母后,为小丽购置汽车一辆、金手镯一只,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多次向小丽转款达数万元。

  2024年5月,小丽以小刚没有稳定工作为由提出分手,小刚同意二人分手,但希望小丽将恋爱期间赠予的汽车、金手镯和转账款项予以返还,小丽认为这是小刚的自愿赠予拒不返还。无奈,小刚诉至榆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庭审前分别与小刚和小丽进行了深入沟通,剖析各自诉求与争议焦点。

  小刚表示自己在这段恋爱中,倾其所有付出了大量财物,现在感情破裂,希望小丽能够返还部分赠予,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而小丽则坚持认为,汽车和金手镯是小刚自愿给予的,并且自己在恋爱过程中也有财物付出,不应予以返还。

  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取 “面对面” 的调解方式,通过 “摆事实、讲道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情感疏导与释法明理,耐心地对二人进行劝说,通过交谈可以感受到双方虽然分手,但并未达到“老死不相往来”的程度。找到这一突破点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着重强调了恋爱关系中的情感因素和责任担当,提醒双方虽已分手,但应珍惜曾经的感情,切勿因财物问题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丽将车辆交接给小刚,并返还给小刚 部分钱款。至此,该起恋爱期间的赠予纠纷得到了解决。

  法官寄语

  根据法律规定,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自愿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一般视为普通赠与,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如赠送的昂贵首饰、汽车或房产等大额财物,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

  希望每一位处于恋爱中的人,在付出感情与财物时都能多一份理性的思考。赠与并非随意之举,爱情也不是一场物质的交易,当感情走到尽头,面对财物纠纷,应保持冷静与理智,以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让过去的爱情成为人生中的一段经历,而非长久的伤痛。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3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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