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执前督促 为胜诉权益兑现“提速”

时间:2024-11-11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兰家人民法庭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快速化解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最短时间帮助小微企业兑现胜诉权益。

  2021年,青海某建设公司与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向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架子管、扣件、大油拖、立杆等建筑施工所需物资。合同签订后,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按约向租赁方提供了租赁物资,但青海某建设公司自2021年至2023年却均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总计欠付租金77万余元,且租赁的6024个扣件、7643根钢管、5331个小油拖等也未归还。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多次索要租赁款和租赁物未果,无奈向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青海某建设公司分期支付剩余租金,并承诺尽快归还租赁物资。

  调解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兰家人民法庭法官按期对该案进行回访,得知青海某建设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也已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法官马上联系青海某建设公司询问原因,了解情况后综合考虑其具备一定履行能力,又无其他涉诉涉执案件,为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办案法官在征询长春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同意后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向青海某建设公司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经过法官的悉心劝导,最终,青海某建设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案款,为该案圆满画上句号。

  据了解,自2023年7月,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以来,坚持在案件判决和调解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执行立案前,充分发挥执前督促程序的“预警”作用,不仅有效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为当事人大幅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还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维系关系,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3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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