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电话录音,成功要回了“血汗钱”

时间:2024-11-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我以为没有合同,我的钱要不回来了,感谢贾法官、感谢杨法官!”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后,王师傅对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官庄法庭庭长贾震、法官助理杨梦祥连连道谢。

  案情简介

  王师傅经由朋友介绍在陈老板处驾驶普货罐车,接受陈老板管理,费用按天计算,前期陈老板已支付费用6000元。劳务结束后,双方在结算时发生争议,王师傅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自己一共干了30天,劳务费为12000元,剩余6000元未付;陈老板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每天300元,自己只差3000元没给。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王师傅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陈老板支付劳务费60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贾震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对劳务天数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劳务费约定不明,原告王师傅唯一的证据就是一段与陈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贾震法官及法官助理杨梦祥就电话录音认真审查,录音中陈老板认可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为了查明事实,尽快化解纠纷,贾震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并现场调解。

  “陈老板,王师傅提交了一段录音你听听,里面是不是你说的话。”调解现场,贾震法官播放了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

  “录音里面的话是我说的,我承认我们开始说的是每天400元。但是现在物价上涨,我的货款也没收回来,这个价都包不住我的成本。后期我也给王师傅商量过能不能降点儿,但没说成。”面对王师傅提交的通话录音,陈老板承认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但表示自己目前经营也存在困难。

  “王师傅提交的电话内容清晰完整,你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你和王师傅之间已经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通过录音也能证明劳务费为每天400元,王师傅赚钱也不容易,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你应该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在对电话录音进行认真审查并由陈老板质证后,贾震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就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劳务合同关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陈老板进行耐心解释,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理解王师傅作为打工者的辛勤付出。

  通过不断沟通,陈老板表示愿意当庭支付剩余未付劳务费6000元。看到陈老板的态度,王师傅主动表示现在陈老板经营也遇到困难,双方日后还会继续合作,本次自愿扣减一部分费用,由陈老板支付劳务费5000元即可。随着5000元转账到账,本案至此得以圆满化解。王师傅对官庄法庭所做出调解工作连连道谢。

  “王师傅、陈老板,你们下次可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再出现纠纷,这对彼此都是一种负责……”调解结束后,贾震法官对双方进行现场普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官说法

  贾震法官表示,作为劳务提供方,在提供劳务前应尽可能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劳务费结算方式、提供劳务范围及内容等。若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收集与保存与对方协商记录、结算凭证、催要记录(电话、微信、短信)等凭证,避免使自己陷入维权困境。

  同时提醒,电话录音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2.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5.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录音结束后可及时备份保存,但不要删除原始载体中的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09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