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货物,谁来买单?法院:一人一半
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诚信为本,一桩好买卖,需要双方共同守约履责。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一诺千金”的口头约定,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力。但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约定,都需要对交易内容、交易形式等进行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约定不明、互相“甩锅”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
原告老刘是经营家具的个体商户,被告小周是为预售商品房打造样板间对外进行展示的自由职业者。几年前,老刘应小周的要求,向其指定的小区发送家具货物,作为布置卖场的样品。双方仅在微信中交谈了送货事宜,并未签订纸质合同。几年后,老刘送来的货物不明去向,小周也作不出合理解释。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要求支付货款,一个又不承认是买卖合同关系。无奈之下,老刘只好将小周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我根本没买他的货,只是拿来摆样,顺便帮他卖货,我们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小周认为老刘是在胡搅蛮缠。因为老刘曾在微信中明确表述过“不要弄脏了,不然不好卖”“能卖掉就卖掉,拿回来也麻烦”等意见,可见双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我是应你的要求去送货,还找师傅去帮你安装了,怎么能叫合伙经营?”老刘气愤地说道。
“被告,你知不知道丢失的货物现在何处?”庭审中,法官问道。
“不知道,大概是因为有的货物发霉了,被物业当做建筑垃圾直接处理掉了。”
“那你为什么不及时告知原告清场时间,让他在那之前把货物拉走?”法官又问道。
“事情太多,我就给忙忘了。但是之前卖不出去的时候,我就已经让原告拉回去了,可他说没有地方放,就让我摆在卖场继续售卖。”小周自知理亏,说话的声音降低了些。
听到这儿,老刘突然来了气。“说到底还不是怪你不负责!你既然答应接着售卖,起码也应该看着点儿,结果你连物业清场这么大的事情都不跟我说。现在我的货物被拉到什么地方去了你都不知道,你还说不该赔我损失?”
听到这儿,法官的心里明白了几分:“原告,你不是说这些货是卖给被告的吗?为什么又在微信中让被告帮你处理货物?还有,被告之前已经通知你领回货物,为什么又不及时去领取?”
原告一时哑口无言,法庭里一片沉静。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老刘与小周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认,老刘将案涉货物送至小周指定的展厅进行样板间展示,并委托小周对外售卖。经过一段时间展示后,小周联系原老刘,告知其将货物取回,但老刘因其不便于堆放而叫小周继续售卖,后案涉货物在展厅灭失,不知去向。
法院认为,小周接受老刘的指示,保管并对外售卖案涉货物,双方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小周作为委托人,应当妥善保管案涉货物,在不能卖出及老刘不愿取回的情况下,可以提存案涉货物。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案涉货物的灭失存在过错。对于老刘而言,其在通知取回后以不便于堆放为由不取回案涉货物,对货物的灭失亦存在过错。遂判决:双方对于案涉货物的灭失,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释法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信用、恪守承诺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且应注意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以口头形式建立合同关系虽简便、快捷、高效,但其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使当事人面临无法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内容进行举证的风险。
因此,民事主体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还要遵循起码的社会准则,相互诚信以待,勇于担当责任,如此方能维系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也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6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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