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废弃的玻璃茶几致人受伤,放置者与物业公司谁担责?

时间:2024-11-11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业主将废弃玻璃茶几放置在小区车库通道多日,他人路过通道时被玻璃绊倒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对原告方某、被告周某和被告物业公司三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依法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

  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在楼栋车库设置有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2022年5月14日,周某将一张墨绿色玻璃茶几放置在该小区八栋负一楼车库通往电梯通道内。17日,方某从车库前往八栋,行走至负一楼通道时,意外被该玻璃茶几绊倒受伤。

  

  后方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以及右眼外伤,共住院13天。

  方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通道的垃圾及杂物,直接导致其摔伤,严重影响其工作及生活,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方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导致方某受伤的玻璃茶几是周某放置的,应该由周某承担责任,于是申请追加周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

  “周某没有将玻璃茶几放在小区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并且该玻璃属于周某私人物品,物业无权处置,应由周某承担管理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在日常管理中,他们多次发公告提醒业主不要在公共区域放置物品,占用楼道,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告知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方某在经过过道时没有多加注意,自身也有过错。

  周某则认为,虽然其存在将玻璃放置在过道的行为,但并不一定导致方某受伤。从放置玻璃到方某被绊倒,有长达三天的时间,这期间物业公司未对玻璃茶几进行清理或作出提示标识,是导致方某受伤的原因。且方某在路过过道时,未仔细观察环境,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玻璃茶几属于废旧家具,应当按规定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现周某未将其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而是放置在负一楼通道处,该茶几体积较大,明显占用了过道面积,影响通行,具有较大安全隐患,且周某未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对该茶几进行清理,也未自行处理,是造成方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60%的责任。

  另外,小区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人行通道的正常通行,但周某放置玻璃茶几在过道已达三天,物业既未证明已通知周某应将废旧家具放置指定场所,也未证明其在案发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是造成方某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30%的责任。

  同时,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尽到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的义务,但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其自身应承担10%的责任。

  庭审中,方某出于邻里关系考虑,主动放弃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对其释明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后,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方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7184.2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扔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地点、方式等要求进行投放,随处乱扔垃圾很可能留下安全隐患,对自身或他人的财产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如果涉及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除了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严重者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对乱扔垃圾的行为现象进行劝告引导,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垃圾伤人”的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7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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