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未取得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该如何分配?
一对夫妻均系残障人士,想要对父母留下来的房屋进行分割,但房屋未取得私有房屋产权证明,且在分配方案上无法与其他当事人达成一致,这房该如何分割?法援律师又如何为其助力?来看本期法援故事。
案情简介
73岁的李某和68岁的王某是夫妻,均为残障人士。李某的父亲,生前承租了三间公房,1996年,房屋因拆迁,相关单位将李某一家(含李某父母、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李某的姐妹及姐妹之子女,共11人)安置于北京市西城区两处院落内,院落1共八间房屋,院落2共四间房屋。李某、王某及其女儿,一家三口一直居住于院落1的两间房屋中。
2017年,李某的父亲去世,次年,李某的母亲也相继离世,二老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其留下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023年,李某、王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院落1、院落2的房屋进行分割,并提交了相应分配方案。但院落1一直未取得私有房屋产权证明,在不能证明该房屋为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且因年代久远,当时的拆迁协议并未具体对11位被安置人的利益作出明确说明,也无相关文件对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规定,难以从拆迁政策上对被安置人的拆迁利益进行区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院落1、院落2的12间房屋,其性质为公房,现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并且李某、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各当事人对12间房屋的分配达成过协议。最终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法援助力
2024年6月,李某、王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并指派法援律师承办。
上诉后,夫妻二人提交了一审判决作出后取得的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信访答复,主要内容为,院落1在房管部门的登记中已经是私房,但一直没有办理私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院落1可以直接登记于李某父亲名下,但李某父亲已经去世,想要登记在李某等继承人名下,需要各继承人协商一致,或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公证书所载事项进行登记。
接案后,法援律师约见了夫妻二人,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从现有证据看,二审的结果大概率为,法庭认定涉案房屋性质为私房,可以分割,裁定发回重审,具体分割事宜将回到一审法院按程序重新审理。但是任何判决的结果都有不确定性,在争取最理想结果的同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一定心理准备。
第二,因拆迁所得12间房屋,并不符合拆迁政策,夫妻二人身有残疾,其中一部分是有关单位的照顾,所以夫妻二人认为在房屋分配时应当多分。法援律师解释其所述没有证据,时间久远,也恐再难以取得证据,所以即使法院能够重新分割房屋,夫妻二人之前提出的分配方案也很难被支持。
第三,因夫妻二人为残障人士,且年龄较大,没有劳动能力,房屋分割后办理私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使该房屋顺利成为私房,是受援人重要的生活保障。法援律师建议,如果法院暂不能解决房屋分割问题,可以先将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待时机成熟时,再对其他房屋进行分割。
李某、王某对法援律师给出的意见表示理解与感谢。在签署委托手续等待二审开庭期间,市法援中心对该案件高度重视,市法援中心的领导至受援人家中看望,并多次向法援律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同时,市法援中心也与李某、王某所在街道协作,开展对案件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妥善解决其家庭分歧。在此期间,法援律师也一直积极与夫妻二人沟通,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时,安抚他们的情绪。
因夫妻二人身体不便,法援律师为其申请线上开庭,法院在得知相关情况后,也同意以线上开庭的方式为其提供便利。
二审庭审中,李某、王某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建议,同意调解并放弃部分自己之前的主张,以换取自己的利益尽快落实,但最终调解未能达成。
2024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确认了涉案房屋为私房,可以进行分割,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收到裁定书后,法援律师告知李某、王某相应法律结果,并告知可以至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李某、王某对最后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市法援中心及法援律师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所涉争议房屋,代表了一批北京市内公房与私房衔接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可能出现的纠纷。本案中,受援人最大的困境在于案涉房屋权属,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在没有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的情况下,不能办理私有产权的登记。如受援人父亲在世时办理私有产权登记,则本案只涉及继承份额的问题,而不会出现法院不认可该房屋为私有产权的困境。因此本案也启示可能存在上述问题的当事人,尽可能在老人在世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避免后续问题复杂化。
本案受援人均为残障人士,且年龄较大,这就要求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沟通时,都要尽可能多给予一些人文关怀。受援人在接收到承办律师的善意后,也会更信任承办律师。
在对待残障群众的纠纷中,关注多部门联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并与受援人所在街道合作,推动调解工作进行,以多元化的方式化解矛盾,为受援人争取合法利益。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5434525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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