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5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审议。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之一,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主要承担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等职责。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依法行政,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伴随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高需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确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基本格局,全面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行政检察厅专司行政检察职责,31个省区市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逐步单设行政检察机构,行政检察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7.9万件,是前五年的2.6倍。今年1月至9月共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9万件,其中行政诉讼监督案件5万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4万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9.5万件。
(一)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行政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依法对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近年来,当事人不服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明显增加。2019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7万件,是前五年的2.9倍,年均上升22%;今年前九个月受理1.8万件,同比基本持平。2023年以来,一半以上省级检察院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超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加强调查核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对认为裁判正确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维护裁判公信力,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2019年1月至今年9月,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781件,法院已审结139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1041件,改变率74.7%。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9件,法院已审结28件,改变率89.3%。某公司员工下班后被指派送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残,未被认定工伤,诉讼、申诉8年,湖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接续抗诉终获改判。强化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坚持生效裁判监督与审判活动监督并重,既维护实体公正又维护程序公正。2019年1月至今年9月,对法院立案不当、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审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违法送达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5.4万件,采纳率99%。对审判活动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5814件。某法院违反立案和审理分立原则,由行政审判庭法官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湖南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以审定立、不审不立”问题,保障公民有效行使诉权。强化行政执行活动监督。依法执行是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2019年1月至今年9月,对法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0.1万件,采纳率97.7%;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拒绝履行法院裁判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5.1万件,采纳率98.9%。某镇政府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能按期履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安置费。当事人领取安置费后,镇政府仍未按要求交付房屋并产生新的安置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山东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认为执行内容尚未履行完毕,应予恢复执行,同时查明另有53户同类情况,遂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全部执行到位。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法院未及时受理、不规范执行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5万件,采纳率98.8%。
(二)立足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坚持寓监督于支持,积极履职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履职,重点加大对乱作为、不作为这一类“事”和“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19年1月至今年9月,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7.4万件。某农场工人发现养老金较本单位同龄退休人员每月少上千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重新核算未获支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辽宁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省级层面先后明确补缴参保之前的养老保险即可连续计算工龄的情况下,仍自行设定补缴期限,要求超期未缴的承诺放弃工龄,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遂提出检察建议,督促重新核算、补发相关人员养老金。深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监督的要求,2022年3月与司法部联合部署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各省级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建监督协作机制,促进戒毒工作依法开展。聚焦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戒毒解除等重点环节,提出检察建议3562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2023年制定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11条意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闭环、无缝衔接。2023年以来,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272件,起诉行政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1473人,防止以罚代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22.7万人,防止当罚不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制度设计。2017年7月至今年9月,检察机关对相关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7.8万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回复整改率98.8%;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法院提起诉讼5931件,99.5%得到裁判支持。某古城墙遗址大部分城墙坍塌损毁,保护区域被违法占用。河北检察机关向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政机关制定的整改方案未实际执行到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诉请确认怠于履职行为违法、责令继续履行保护职责,获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整治违法建筑及设施,申请专项资金用于遗址修缮,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保护机制。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性质和治理特点,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
(三)主动融入大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找准行政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聚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3万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5889件。某法院经行政机关申请,查封某公司名下估值60亿余元的25宗土地使用权,明显超过应缴纳款项数额。海南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依法督促解除超额查封的估值约33亿元的17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过罚不当”时有出现,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内蒙古、江苏、福建等地检察机关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推动相关部门统一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出台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45条举措,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蒙娜丽莎”商标争议等案件提出抗诉,法院再审予以改判,促进统一商标授权确权领域行政标准和司法标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加强涉环境污染处罚、占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等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该公司否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山东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确已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遂监督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同时还发现其他企业存在类似环境违法情形未被处罚,以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自然资源部共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31个省区市同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依法守护耕地红线,2021年起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理相关案件4.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0.1万亩。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结合办案发布行政检察白皮书,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同类案件发生。一当事人因购买的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未获支持,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被驳回。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查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该部门对建设单位未及时报请备案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发现,当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具有普遍性,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专题通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督促全面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完善“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畅通网络、来信、来电、来访等申诉渠道。2019年1月至今年9月,共接收行政申诉类信访39万件,在七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三个月内答复案件办理进展或结果。制定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努力做到“事心双解”。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树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协同法院、行政机关等依法化解进入检察环节的行政申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相关部委协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推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凝聚工作合力。2019年1月至今年9月,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9万件,其中争议十年以上的3259件。某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被他人冒领,直到12周岁仍然无法落户。其父多次到医院、卫生健康等部门申请换发未获支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云南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确认案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医院予以换发,推动解决两个孩子的落户、上学等问题。姚某与“莫某”登记结婚,次日“莫某”携彩礼失踪。姚某以被骗婚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无胁迫情形不予受理;以莫某为被告先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莫某系被他人冒名、与姚某并无婚姻登记,均未获支持;以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超过起诉期限不予立案,后上诉、申诉均被驳回。其间与另一女子“成家”,领不了结婚证,生育两子上不了户口、无法正常就学。福建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确认姚某遭遇骗婚,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莫某”终落法网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问题,推动处理类案2068件,移送犯罪线索118条。依法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部署开展“检护民生”、护航民生民利等专项行动。单独或会同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发布典型案例,推动依法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引导依法解决残疾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加大对涉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力度,促进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整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工作,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退役军人和烈士亲属权益保护,促进全面落实抚恤优待相关政策制度。某烈士之子依政策申请定期生活补助,主管部门从审核批准次月开始发放,对政策实施之后到审核批准当月的未予补发。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无法证明此前有过申报以及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内蒙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查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起始时间发放补助,不能因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同时还发现23名烈士子女存在相同情况,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补发。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办理欠薪相关案件1.7万件,帮助农民工讨薪2.8亿元。
(五)注重强基导向,夯实行政检察工作根基。加强政治和业务建设。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持之以恒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5批21件,评选百件优秀法律文书、百件优秀监督类案,开展首届全国行政检察业务竞赛,引导行政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研发、应用行政检察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案件线索,促进系统治理。完善行政检察制度规范。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行政争议化解、类案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指引,印发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衔接工作意见,完善繁简分流、案例检索等配套机制,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体系。加强行政检察理论研究,会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与相关高校共建行政检察研究基地。加强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意见,建立调阅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制度。与司法部就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加强协作配合。6个省份建立省级层面府检联动机制,共护营商环境、共解行政争议、共促社会治理。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聘请5700余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家意见和技术支持。
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行政检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检察履职的监督,授权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与时俱进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把“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等,为做好行政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行政检察工作得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得到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得到各级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大力支持,凝聚起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整体合力。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同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一些挑战。
(一)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行政检察工作总体上力度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审结的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年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仅500件左右,占比不足3%。有些省级、市级检察院长期未提出1件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行政检察工作成效与一些地方大量存在的行政争议、行政申诉得不到有效解决形成很大反差。一些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中,有的审查不精、调查不细,停留在一般程序性问题上,回应当事人实体诉求不够。在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对执行活动尤其对诉讼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力度不够。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有的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有的检察人员对现行法律依据理解认识不充分,未能很好把握“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边界模糊,介入时机把握不准,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依法推进。
(二)行政检察工作发展不协调。行政检察案件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之间分布严重失衡,特别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呈“倒三角”特点,省级以上检察院受理数量明显多于市级、县级检察院,每个基层检察院年均受理不到1件,省级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基层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未充分发挥。不同省份检察机关之间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差异很大,河南、山东、北京、江苏、广东5个省份受理数占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总数的四成左右。一些地方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后,案件审理地与矛盾发生地不一致,异地履职、化解矛盾、推动治理的工作难度增大,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联动履职不够。“四大检察”一体履职不够,法律监督线索内部移送机制落实不够到位,影响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三)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行政检察涉及众多行政领域,离不开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与有关方面协调衔接不够。检察监督与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掌握行政案件执行情况。与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证据移交、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不够完善,行政争议协同化解等工作机制有待健全。执法司法数据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数字赋能效应还未有效发挥。
(四)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在“四大检察”中,行政检察工作仍是突出的短板和弱项。行政检察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强,对检察人员能力素质要求较高。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专职行政检察人员仅2334人,平均每个基层检察院不足1人,综合履行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也仅有10320人。有些行政检察人员调查核实、出庭支持抗诉、释法说理等能力不强,不适应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需要。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更好维护司法公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强化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确保行政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对行政检察工作的制约监督,以自身净确保自身硬。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深化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更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检察工作,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就业、教育、社保、医疗等民生热点以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加大监督办案力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持续加强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
(三)强化行政检察履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依法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法律监督,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加大提出抗诉力度,依法该抗则抗;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对应改不改的依法跟进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协同有关部门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回应当事人实体诉求。对行政审判活动、行政执行活动强化类案监督和深层次监督,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找准监督边界和介入时机,确保不缺位、不越位。深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促进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深化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四)深化行政检察改革,持续提升履职质效。适应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优化上下统一、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一体履职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检察履职效能。省级以上检察院带头办理有影响的行政检察案件。规范落实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制度。健全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审判等问题线索向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归集。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执法司法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深化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五)提升专业素能,锻造过硬行政检察队伍。加强专业化建设,配强行政检察力量,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建设全国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库,分层建立行政检察人才库,不断提升行政检察队伍办案能力。下大气力加强基层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强化理论研究,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加快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赋能行政检察提质增效。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做好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建议:在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健全国家执行体制中,进一步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措施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国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高质效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有关案例说明
1. 工伤认定抗诉案。2014年7月,李某下班后被指派驾驶其老板车辆外出给客户送货,送完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致四肢瘫痪、一级伤残。李某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未获认可。后提起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因不能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事故,未予认定工伤。2019年,李某向湖北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同时,李某因完成老板指派加班送货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改变,返家途中发生事故致残与外出工作密切相关,应认定为工伤。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最高检接续监督该行政诉讼案。2021年6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判令相关主管部门对李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同年7月,相关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 某古城墙遗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古城墙始建于隋朝,距今已有1400余年历史。2023年5月,有“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古城墙墙砖脱落,危及过往行人安全。河北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查明大部分城墙坍塌损毁,保护区域被违法占用。当月,检察机关向当地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该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初步对古城墙重点区域采取封闭道路和临时性加固措施,并制定进一步整改方案。但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整改方案并未实际履行。同年10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诉请确认怠于履职行为违法、责令继续履行保护职责,获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整治违法建筑及设施,申请专项资金用于遗址修缮,并完善长效保护机制。
3. “蒙娜丽莎”商标争议检察监督案。“M MONALISA”商标(以下简称“M”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此前,他人申请注册的“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13年1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两商标在部分商品类别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后注册的“M”商标予以撤销。“M”商标注册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北京市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查认为,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提出抗诉。经最高法指令再审,北京市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2年6月判决撤销原判。
4. 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该公司否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山东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监督线索,查明生态环境部门确未留存法律文书已送达的证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未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又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该公司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举行公开听证,该公司对其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还发现另有6家化工企业、商砼企业存在类似情况,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2022年5月,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 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王某从某公司购买房屋后,以房屋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拒绝收房。2019年11月,王某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小区大楼公共区域及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消防评审及竣工验收备案,未获支持。2020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的法定职责。法院以诉讼请求包含公共区域,王某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之后,王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承担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被驳回。2021年8月,王某向广东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同时查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未及时报请备案负有监管责任。此外,当地法院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纠纷多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具有普遍性。2021年9月,检察机关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通报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督促全面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6.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检察监督案。2012年7月,陈甲、陈乙夫妇二胎生育一子(患有唐氏综合征)。后双方协议离婚,该子由父亲陈甲抚养,但一直未向医院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李某、杨某夫妇收养一名被遗弃儿童,因无出生医学证明而无法落户。李某与陈乙系老乡,得知陈乙离婚且没有为自己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便让陈乙协助到医院为其收养的儿童冒领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陈甲到医院为其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知已被陈乙申领,出生信息与其子一致,但孩子及父亲姓名均为他人。陈甲多次向医院、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请换发、反映情况,均未获支持。2024年4月,陈甲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以超过五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云南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确认案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查明医院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具有法定职责。2024年6月,检察机关向医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予以换发。考虑到被冒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被用于落户,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解决两个孩子的落户、上学等问题。
7. 补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检察监督案。2012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给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实施意见,要求负责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行政机关要深入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工作。2018年12月,烈士之子赵某依据上述政策申请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自2019年7月起发放。2021年初,赵某申请补发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定期生活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答复不予补发。2021年7月,赵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赵某无法证明此前有过申报以及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2022年8月,赵某向内蒙古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起始时间发放补助,不能因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同年9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发赵某定期生活补助。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辖区内烈士子女名单、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数据等,发现另有23名烈士子女存在相同情况,遂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补发到位。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411/t20241107_6715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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