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辱骂物业工作人员不可取!

时间:2024-11-0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物业服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子漏水?找物业,垃圾清理?找物业,邻里纠纷?找物业。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跟物业公司打交道,由此也会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 近日,锡山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张某系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李某系小区的业主,双方因物业报修、车位费代缴、楼道物品清理等事宜发生争议。气不过的李某于2023年5月17日分别在社区网格群、小区业委会筹建群两个群聊中发布对张某的多条侮辱性、贬损性信息,后张某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案涉两个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公开道歉(道歉内容保存3天以上不得屏蔽任何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

  庭审中,李某表示其作为小区业主,长久以来一直忍受着小区物业的无理、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比如向物业报修但是迟迟未修好,关于停车费是否可以代缴物业前后回答不一致,物业公司上门严重影响其生活,消防通道堆积杂物无人清理等问题,其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在微信群里评价张某,系事出有因,且情有可原。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某在群成员共计超500人的两个群聊中公开对张某进行否定性评价,且两个群聊与张某工作性质相关,所用词汇足以令人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部分词汇具有攻击性,亦构成直接侮辱。李某的言论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能造成被评价对象声誉在该范围内贬损,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李某抗辩其对张某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满其发送案涉言论系事出有因,但张某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即使其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李某亦可通过正当途径予以反映或处理,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正当权利,贸然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当言论,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仅针对事件本身,已明确指向被评价对象,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一般社会容忍的范畴。发布道歉声明的范围,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李某未在朋友圈发布相应言论,故张某要求李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道歉的诉请,超出了行为人的侵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公开道歉(道歉方式:李某在“社区网格群”、“业委会筹建群”中向张某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声明,具体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物业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业主的支持,物业公司提供的高质量服务也便利了业主生活。物业群、网格群等形式极大地便利了小区信息的传递,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交流提供了一个即时便捷的平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物业服务行为的实施者,经常与业主打交道,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矛盾冲突。但是,业主维权应采取合法方式,不可贸然发表并非陈述事实或仅针对事件本身,而是明确指向被评价人的具有攻击性的不当言论。这样的行为无助于争端的解决,反而是火上浇油,已经偏离了一般社会容忍的范畴。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提醒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公开场合,在公开场合发表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将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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