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便宜“跳单”却付了双份钱

时间:2024-11-0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小孙在某APP上看中了一套房产,当即和A公司的房产中介小张加上了微信,两人虽还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在微信中已沟通确认了中介费的计算方式,并约定小张将房产价格还价至153万就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小张带小孙前往实地看房并进行税费政策等各种问题的答疑,小孙对房产情况很满意,但认为小张和房东谈的155万价格高于预期,再加上不菲的中介费,小孙并没有当场给出肯定态度,表示回去再考虑考虑。为了维持住客户,小张想再约小孙和房东面谈一次,但小孙却表示没时间并将小张微信拉黑。不久,A公司得到消息,小孙在小张发出面谈邀约的次日,通过B中介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最终的成交价仍为155万元,B公司收取的中介费仅为小孙与A公司约定费用的四分之一,但B公司在此之前并没有给小孙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

  小孙此举在行业上称为“跳单”,A公司员工付出了劳动却为他人做了嫁衣,遂将小孙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

  判决结果:

  小孙需根据与A公司约定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

  裁判说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小孙与A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双方已通过微信就房产的选择、中介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达成一致,并由A公司提供了相应中介服务,A公司员工就该房产组织小孙与卖方进行周旋、磋商,将价格还至155万元,虽该金额与小孙要求的153万元存在差距,但小孙在小张发出面谈邀约的次日即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此前未接受B公司的中介服务,故在A公司的居间斡旋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基本达成,A公司的履约行为与小孙的缔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孙仅仅因为B公司的中介服务费更低,就转而通过B公司与卖方签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小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利用了A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而获取缔约利益,小孙的行为应视为“跳单”。本院最终认定小孙需根据与A公司约定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

  法官提醒: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在买方与中介公司就中介费达成一致后,若买方最终购买房产的行为与中介公司的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买方另择其他中介机构购买房产的,则要依据法律,向之前的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

  请大家切记,莫要为图一时便宜却付了双份的钱。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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