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碰撞≠无责任!交通驾驶宜谨慎,切莫轻心酿惨剧!
交通事故,我们通常会想到车辆之间的碰撞,但实际上,车辆是否有“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唯一前提。近日,温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事发当日,被告人董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某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路口相遇,造成三轮电动车侧翻,李某头部着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下车查看自己的车辆没有碰撞痕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李某经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其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温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做到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3年5月,被害人李某近亲属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董某与李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董某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董某又自愿在保险理赔之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金额,李某近亲属已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董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应当查看“是否有人受伤”,若坐视不理或者放弃抢救,导致受伤人员延误治疗,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当事人或构成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的不作为犯罪,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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