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今晚报】倡导健康婚恋家庭观 传递家事正能量

时间:2024-11-0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据了解,2021年以来,北辰法院共计受理家事案件4634件,审结4518件。该院妥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各类纠纷,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次发布会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婚恋观和家庭观,传递家事审判正能量,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告小李(男)与被告小杨(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小李累计向小杨转账35万余元,为小杨支付购车款23万余元。小杨买房,小李为其出资8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部分地区传统习俗,结婚或者举办结婚仪式,男方迎娶女方一般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关于彩礼的形式,除了钱款以外,男方提供房屋、车辆等也属于常见形式。本案中,小李向小杨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以及合计20万元的三笔大额转账,均可认定为彩礼的具体形式。鉴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已分手,小杨应当返还上述钱款,合计127万余元。其他小额转账,小李主张为彩礼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涉及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此外,男女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因情感表达等而产生的零星转账等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给付,应视为普通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则处理。

  申请人是一名上小学的男孩,被申请人是他的父母和姐姐。一天,男孩的老师发现他身上有被打的伤痕而报警,经公安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询问,其父母、姐姐均承认对男孩进行过殴打等行为,经鉴定,男孩构成轻微伤。了解情况后,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迅速启动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共同前往男孩所在村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原来,因为男孩比较调皮,父母和大他很多岁的姐姐经常通过打骂的形式来“教育”他,致使其身上有伤痕。鉴于男孩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都是暴力实施者,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官告知村委会可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材料,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本案中父母一直习惯使用打骂孩子的管教方式,很少真正关注其身心健康,故法院一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法院联合区妇联、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到男孩所在村委会,对其父母开展面对面的教育指导。事后,男孩父母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不会再打骂孩子,会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与成长情况。

  法官提醒:“生而养之、养而教之、教而善之”是每位父母需要专注一生的事业。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不能发挥作用,反而会让问题愈演愈烈。父母要持续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更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法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障,同时打造与妇联、检察院、村(居)委会、派出所联动配合的共治格局,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4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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