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司机疏忽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获刑

时间:2024-11-04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被告人小赵驾车行驶至津南区某小区北门处,为不支付停车费用,违法将车辆停驶于机非混行车道内,其朋友小方停驶于小赵车后。小赵开启左侧前门欲下车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门壳后中部与被害人王某所乘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小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小赵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小赵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津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临时停放,开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小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7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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