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卫明减刑一案

时间:2024-11-0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6号

  罪犯罗卫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祁东县白地市镇上游东路31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卫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卫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湘刑终3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对被告人罗卫明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9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卫明,系有吸毒史罪犯。该犯于2020年12月28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生产一般,但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及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表现较好。截止2024年3月共计考核分5431分,折计表扬8次,并余631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有终结执行,此次未缴纳。该犯在死缓期间有违规扣分情况,于2023年12月31日呈报减刑,因违规扣分监区不予通过。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20年12月29日-2024年3月31日)已从严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卫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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