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杰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3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6号
罪犯袁杰,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京乡残梅村六豆组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杰,有吸毒史。该犯于2020年10月22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三课”学习,并取得良好成绩,劳动上能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监区下达的个人任务并能保质保量;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计表扬6次,并余630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次缴纳2000元,有结案通知书(2020)湘02刑初1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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