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虾大面积死亡,“真凶”是谁?
养殖小龙虾因不明原因
突然大面积死亡
养殖户反映投诉
得知有公司违规排放污水
遂向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能成功吗?
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放污水导致养殖小龙虾大面积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3、4月份,徐某向承包的湖田投入龙虾苗养殖,湖田日常用水系从甲港抽取。2020年6月初,徐某发现养殖小龙虾大量死亡,怀疑系甲港的水质存在被污染问题,并向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反映投诉。
阳新县环境保护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所属的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导致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甲港。据此,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于2020年8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尔后,徐某因养殖的小龙虾死亡损失找该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至阳新法院。
经评估公司评估,认定徐某所属的池塘内2020年6月20日养殖物损失价格约为244355元。徐某为此花费鉴定评估费1.1万元。
法院裁判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公司所属的污水处理厂,在案涉时段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情形下,直接将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排入甲港,造成甲港及附近湖田水质环境遭受污染,进而导致徐某养殖的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对此损失后果,案涉公司在无证据证实其所属的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超标污水与案涉湖田内养殖的小龙虾死亡现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损失的认定,从徐某提交评估报告书记载的鉴定过程看,评估公司虽实地对徐某所属鱼池进行了测量,也实地走访了黄石市场,但其并无2020年徐某养殖的小龙虾死亡的真实数量,其认定的数量是根据文献数据推算而来,不具有客观性,价格也是采用的2023年当年市场的价格,依据该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该评估结果遵循的是最佳利用原则,未考虑遇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对价值的影响等;结合本案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徐某案涉池塘中小龙虾实际投入及受损情况、本地区当年市场的价格、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可能对价值的影响和徐某主张权利过程必要支出等因素,阳新法院判决案涉公司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27677.5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于举证责任的特殊性,被侵权人只需要就损害事实、侵权人的污染行为、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举证,由侵权人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被侵权人无法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公司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导致徐某养殖的小龙虾大面积死亡,不仅损害了徐某的利益,更是损害了附近水域环境。故案涉公司因自身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须承担徐某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9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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