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首次发布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出借身份证?小心背上巨额债务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10月16日,省法院发布一批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涵盖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身份认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清算责任承担、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为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规则指引,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现实生活中,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其中暗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此前,王某、刘某把身份证借给亲戚邵某办理铝业公司设立登记,两人也顺理成章成了公司的“股东”。2020年,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10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刘某将各自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朱某。去年,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应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朱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提出,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王某”“刘某”名字均非本人书写,自己系冒名股东,并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股东身份申请。行政审批局认定股东冒名登记成立,但由于撤销股东身份将影响现任股东和高管的权益,所以对王某、刘某的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是否被冒名登记,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的签名情况来判定。王某、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并据此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表明二人认可其曾系铝业公司的股东。且从各方陈述及王某、刘某、邵某之间的关系等来看,不足以证明王某、刘某系铝业公司的冒名股东,王某、刘某是铝业公司借名登记股东的可能性相对较高。无论王某、刘某是否实际出资或系借名股东,均应履行出资义务,王某、刘某在铝业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遂判决支持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法院指出,股东登记情况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登记信息的信赖与其交易并产生纠纷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即使是被借名登记为股东,其也应以股东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应避免轻易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建议借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就责任承担、追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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