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产品“货不对板”?执行法官这样办!

时间:2024-10-3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面对被执行人交付的货物,申请执行人却拒绝接收,如此这般究竟为何?近日,靖江法院成功执行了一起涉及货物强制交付的案件,以巧妙的办案思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合同纠纷引发执行申请

  镇江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模具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纠纷经靖江法院判决,由江苏某模具公司在收到230,000元价款后的1日内,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交付一系列特定规格的产品共计208件,并且由江苏某模具公司负责运输及承担运费。然而,镇江某机械公司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于是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镇江某机械公司以江苏某模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

  交付受阻,双方僵持不下

  “我们早就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付了,但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拒收。”执行过程中,江苏某模具公司称,他们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送到了镇江某机械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交付,但镇江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以“产品不合格(规格不对,热处理硬度不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江苏某模具公司告知执行人员,产品实际上是合格的。原来,早在2018年,产品尺寸就由镇江某机械公司根据使用厂家的实际需求修改为非标产品,在合同里也明确标注了“图纸为无效图纸,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交货”,而且之前按照这个标准供应的26支产品都被镇江某机械公司接收,该公司从未对产品的尺寸以及热处理硬度提出任何异议。江苏某磨具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但镇江某机械公司却依旧坚持货物的尺寸不符合要求、硬度不达标,要求对方交付合格产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都未能打破僵局。

  执行新思路推进执行进程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执行人员积极探索解决方案。执行人员注意到被执行人之前有过货物交付行为,并且当时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于是,执行人员创新思路:将之前已经交付的货物作为检验后续案涉产品是否合格的样品。这样一来,就能迅速确定尺寸,大大简化了流程。执行人员确定方案后,随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样品,然而经过多次催促,申请执行人始终拒绝提供。申请执行人既不同意接收对方送上门的货,又拒不向法院提供其持有的样品,完全符合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但是承办人考虑到一旦驳回,案是结了,但事没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

  现场检验并交付,案件圆满解决

  为了推进执行,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承办人决定再到现场实地查看并继续做双方工作。随后,承办人组织双方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工厂。在现场,双方重新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最终,申请人在结案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对交付的货物没有异议,这起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这起案件的顺利执结充分体现了执行人员的办案智慧。在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标的物无法达成一致时,执行人员创新性地利用已交付产品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同时明确了因接收方原因无法提供样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做法不仅有效解决了纠纷,更体现了靖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机械办案,而是积极探索、灵活运用司法手段,用心用情为人民。今后,靖江法院继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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