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这房子我也没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时间:2024-11-01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抱怨,“房子还没住进去,为啥要交物业费?”

  那么,购买房屋未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敦化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或许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被告孙某所有的住宅由原告敦化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孙某长期居住在外地,敦化的房子无人居住,因此拖欠了五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起诉至敦化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孙某表示该房屋多年来始终处于空置状态,从没接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坚持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于是承办法官积极从法理、情理、小区治理等多角度耐心解释,最终获得了孙某的理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孙某自愿补齐物业费。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且原则上空置房屋仍要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仅包含对房屋的维护,也包括了对公共区域的管理。交房之后,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的工作都必须正常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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