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帮装货受重伤 附随义务还是义务帮工咋判

时间:2024-11-0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平台下单,物流司机拉货帮助货主装钢材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受伤过程双方各执一词。物流司机是在履行附随义务时受伤,还是义务帮工时受伤?二者如何界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2022年8月22日,河南省封丘县孙某受原阳县穆某雇佣,在某运输平台下单托运桥架货物。物流司机尚某接单后前往指定地点新郑市某地装货,装货过程中尚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严重,尚某遂起诉至新郑法院,以义务帮工为由,要求孙某和穆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39 969元。

  新郑法院法官常晓亮审理了该案。庭审时,原告尚某称,其到装货地点时仓库内只有叉车司机,无其他员工,其应货主要求,无奈帮助货主装货,在装货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伤情严重,其属于义务帮工,被告应赔偿。

  被告孙某、穆某辩称,其在物流运输平台下单后,原告按照物流运输平台的指派进行货物运输,其只与物流运输平台存在物流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接受物流运输平台的指派从事物流运输工作,原告与物流运输平台形成合同法律关系,而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该批货物是钢材制品,比较重,在整个装货过程中,需要用叉车将钢材制品装到原告的货车上,无法通过人力装货。二被告均未在现场,也从未让原告有任何形式的帮忙装货,原告是在货物装完后固定缆绳时摔伤,固定缆绳行为系原告物流运输的附随义务,原告因履行附随义务而受伤,应由其自己或者平台承担责任,而不是向被告主张权利。

  经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是由帮助叉车司机装货时的义务帮工行为造成的,还是在装货完毕后自行关闭车门时的附随义务造成的?

  法官审理后,因案涉地点没有监控设施,二被告也未在现场,现场仅有的原告及叉车司机二人所述事故原因也完全不一致。考虑到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帮忙装货过程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即使如原告所述是站到叉车架上掉下来摔伤,因原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站在严禁站人的叉车架的货物上,最终至摔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分析原、被告各自主张的事故原因、原告受损的程度,依照现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损失共计336 299.08元,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3 629.9元。因被告穆某系孙某的雇主,本案赔偿责任由被告穆某承担。

  常晓亮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原告尚某打开车门、盖雨棚、固定缆绳等行为是司机负责物流运输合同时的协助附随义务,因履行自身义务受伤害应由其自身承担该风险。若原告尚某是在装完货后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履行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受伤,并非被告原因所致,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若原告系在协助装货过程中受伤,因原告本身并无装货义务,原告在帮忙装货过程中与被告构成无偿帮工行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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