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行为是赠予还是借贷?
时间:2024-11-0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资为其二人购置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该夫妻名下,后双方离婚,男方父母要求该夫妻二人偿还购房出资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据悉,原告系被告小张的父母,被告小张(男)与被告小周(女)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张父母为给小张及小周买房曾向小张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房屋出售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该房屋的房产权属登记为小张及小周。小张向其父母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蓟州区某小区住房使用。”借款人处由小张和小周签字。2023年6月,小张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张及小周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及小周偿还该笔欠款。小张认可该笔欠款并表示愿意偿还,小周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而是父母对子女买房的自愿出资。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父母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均系小张父母出资用于为小张和小周购买房屋,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小张、小周连带偿还小张父母借款共计200万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3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天津三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 天津三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