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动手没有赢家,理性解决问题

时间:2024-10-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事间工作矛盾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20日早晨8时许,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某焦化厂车间,职工杨某与同事何某因夜班工作记录错误问题发生纠纷,后何某用手拉着杨某的衣服要去找单位领导,杨某被拉拽倒地,致使身体多处损伤。杨某随即报警同时前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处罚何某300元,杨某也将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杨某带着满腹委屈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人身名誉受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愤愤不平的答辩称只是拉原告衣服去找领导原告便倒地,对于原告的受伤及提起的赔偿均不认可。

  本案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同事关系,从庭前到庭上始终针对双方矛盾悉心劝导,释法析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及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1638元、交通费115元,共计1753元。

  案件宣判后,经承办法官耐心地判后答疑,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为工作中的小事引发矛盾纠纷,因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导致一方受伤、一方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动手没有赢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管控自我情绪约束自己行为,用语言表达观点,用理性解决问题,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引起矛盾冲突,甚至酿成严重后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6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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