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持借条和照片主张大额现金借款,法院为何驳回其诉讼请求?
持有借条和手捧大额现金的照片,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民间借贷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有时会有大额现金交付,但在此过程中能否证明现金实际交付情况影响着判决结果。近日,沛县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大额现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3年12月,张某和王某在张某店里签署借条,载明出借方为张某,借款方为王某,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是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第六条补充条款处特别载明现金贰拾万元整。近日,张某将王某诉至沛县法院,并提供借条和王某手捧现金的照片,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王某称并未收到现金20万元,拍完照片后,原告又将现金收回。并提供聊天记录证明自己之所以与原告签订20万元的借条,是之前以房抵押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以被告继续使用借款为由,要求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另外,双方均认可在签订案涉20万元借条前几天还发生一笔借条记载为7万元的借款,以被告的车辆作为抵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证明借款交付的直接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交付存疑,或被告提交的相关反驳证据,使原告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确凿无疑的证明交付借款20万元的事实。理由:第一、案涉借款数额巨大,在转款相对便捷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提取大额现金,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同时还拍摄照片,且双方前两次发生的借款,据原告自述均存在转账的情况。第二、在此之前,双方发生两笔借贷关系,一笔以房屋为抵押,一笔以车辆为抵押,且据原告所述,两笔借款均未偿清,反观案涉借款没有物保或人保,原告作为谨慎的出借人,仍以现金方式将大额借款交付给被告,与其前两次的审慎状态不符。第三、被告称案涉借条系应原告要求以延长前次借款期限需重新签订借条为由签订的,借款实际未交付。被告为此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及重新签订,综上,纵观全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确实交付,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资金交付时合同成立,原告仅凭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而未提供付款凭证或者其他证明,被告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原告应当进一步就借款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会提交取现凭证、被告与现金的合照,以此证明借款交付,在被告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应结合双方陈述、其他证据、交易习惯、金额大小、交易方式等进一步审查交付情况。如款项交付的事实仍存疑,则应由主张款项交付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借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如果出借时需要交付大额现金,应保留现金来源证据,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或录音录像等保留借款人确认收款的记录,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借款未交付,仍持有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如查证属实,相关当事人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因此,相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忌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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