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出售银行卡 祸人害己终落网

时间:2024-10-29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哎!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赚钱路子啊?”

  “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朋友最近在收银行卡,一张银行卡2000元,你卖不?”

  “还有这种好事?”

  “那可不,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他,就ok啦!”

  “那我可真得试试!”‍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你以为你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了?但是这样你就涉嫌刑事犯罪啦!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吧!‍

  此前,李某受纪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随后,李某将该银行卡交与纪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后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26位被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该银行卡账户,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该银行卡单项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5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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