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兄弟”商标惹争议,魏都法院调解员四两拨千斤

时间:2024-10-29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没想到现场就能收到赔偿款,感谢法院这么快就能把事情解决,给你们的效率点赞!”“感谢魏都区法院快速办理,感谢调解员的秉公调解,我们双方都很满意。”一件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现场握手言和,并同时对调解员吴海燕表示了感谢。

  案情摘要

  原告浙江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于2001年12月获得中文“某某家”商标注册权。被告许昌市某餐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许昌某区某某家中餐厅”。近期,浙江某公司调查发现,许昌市某餐厅在河南省许昌市开设了一家店名为“某某家”的餐厅,从事餐饮服务,在该餐厅使用了与原告“某某家”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为前来就餐客人开具相应的就餐发票。浙江某公司随即通过公证部门对许昌市某餐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将该餐厅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吴海燕接到案件后,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了解到原告诉求后一边又与被告联系建议他们理性对待商标侵权问题、一边积极打电话联系被告。吴海燕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不厌其烦说服教育并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其清楚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负责人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表示愿意调解。

  吴海燕趁热打铁,向餐厅负责人阐明该涉案商标进行变更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打开了被告的心结。最终达成和解由许昌市某餐厅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35000元;并积极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赔偿款35000元当场履行完毕,此案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认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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