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时间:2024-10-28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关于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赵晶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查获,赵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赵晶始终无法接通,且办案民警多次到其现住址并未见到赵晶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联系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宋警官、王警官,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52号,联系电话:022-23744580、1350213422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被告知人:赵晶,女,身份证号:12010419******1522,户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煦园新居*号楼*门***号。

  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7日09时57分许,赵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悬挂号牌为“津ADX5060”的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SJA24032HS170469)沿水上公园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翠屏公园管理处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民警纠违经过、案件来源、赵晶本人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记录查询、车辆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拟作出的处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赵晶处罚款伍佰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xxfb/tztg/jg1/202410/t20241025_6762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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