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汝丰减刑一案 罪犯方汝丰减刑一案

时间:2024-10-24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0号

  

  罪犯方汝丰,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惠来县惠来城镇南美中巷12之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汝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被告人方汝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350号刑事判决, 对上诉人方汝丰驳回上诉, 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2018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汝丰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23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1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

  

  

  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汝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4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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