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时间:2024-10-24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丈夫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第三者”黄某返还原告李某9175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朱某于2011年6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朱某与黄某于2023年1月相识。从2023年6、7月开始,朱某与黄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3月至9月期间,朱某用其微信号向黄某的微信号账户多次转账,被原告发现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第三人转账给其的款项。

  在庭审中,第三人朱某自认其从2023年6月开始与黄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赠与黄某款项大概10万至12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支付明细、第三人向被告黄某微信转账明细单,经被告黄某质证确认,被告黄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核实,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请求被告黄某返还的金额为91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夫或妻一方同意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该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原告与第三人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因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存款陆续转给被告,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行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第三人转款的合法性,原告亦未追认该款项,第三人转款给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第三人将款项赠予被告的行为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朱某多次微信转账至黄某微信账户,对该款项的转账记录,被告黄某未提出异议,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请求被告黄某返还的金额为9175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故被告黄某应返还原告款项共计91750元。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0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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