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栓绳就万事大吉?管控“掉链”仍需担责

时间:2024-10-2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随着文明养犬宣传工作的推进,犬主人在宠物日常饲养过程中愈发注重安全,众多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均会选择为宠物狗束带绳链。但是,仍有部分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对犬只疏于管理,误以为只要束牵狗绳就万事大吉,进而给他人带来了“意外横祸”。那么,若束带绳链的犬只咬伤他人,犬主人能否免责?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栓绳的宠物狗咬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70岁的金某在某小区物业担任清扫工作。某日,居住于该小区的王某牵狗路过,狗突然冲向金某并咬伤其左腿,金某左腿有明显被咬痕迹并伴有流血。王某边看手机边遛狗,竟未发现狗咬伤了金某。金某呼喊并追赶牵狗绳离开的王某,数百米后方才追上并告知王某自己被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查看金某伤口后认为出一点血无大碍,不需要处理,便自行离开。后金某报警求助,王某仍拒绝沟通。经多方协调沟通,王某明确仅愿意承担狂犬疫苗费用,不同意承担血清费用。协商未果后,金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并未咬伤金某,其遛狗时牵着绳,绳长一米多,在十字路口遇到扫地的金某,走了两三百米后,金某才追上来说被其狗咬伤,其看了伤情后觉得并无大碍,就未予理会。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妥善看管宠物狗,在户外遛狗时应对宠物狗尽到管理义务。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虽然遛狗时牵了狗绳,但一方面束狗绳较长,导致宠物狗自由活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王某疏于管控宠物狗的活动,综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金某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虽使用束狗绳牵引犬只,但不应由此即认定王某对家犬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王某遛狗时束狗绳较长,导致犬只的自由活动范围较大,且疏于管理控制,犬只冲向金某时王某没有及时采取制约措施,甚至没有看到犬只咬伤金某,故王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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